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的情形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民法典定解除权的行使的情形有哪些?(一)因不可抗力产生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1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存在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应该解除,并非一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就产生法定解除权,如果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不严重,没有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就不能解除。这个法定解除条件实际上是在出现不可抗力以后,对合同解除作出了限定的条件,只有在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解除,而不是只要出现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二)因预期违约产生的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实际是对明示和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明确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非违约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规定这项制度的目的是让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尽快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三)因迟延履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4项的前半部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两种情况下的迟延履行,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未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对方订立合同目的落空,没有继续履行的意义,这种情形可不经过催告程序。这两种情况其实质都是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均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四)其它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4项后半部分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如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等也可能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只要能证明因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律也赋予他合同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五)因行使不安抗辩权产生的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即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出现《民法典》68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对方在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或根据合同性质的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5项属于兜底性条款。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当事人也享有合同解除权。综合上面所说的,民法典定解除权就是当事人拥有解除的权利,但这个权利也是需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同时在行使此权利的时候就一定要通知对方,得到对方的认可如果中间产生有损失,那么就会按约定来进行承担违约的条款,所以,自己的权利行使只有合理、合法才能得到认可。
  
  
  


·无偿提供物品赞助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无偿提供物品赞助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一、无偿提供物品赞助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无偿提供物品赞助合同范本如下: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为了有效开展_______________大会事宜,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


·居间合同卖方违约责任如何界定?卖方如何承担?
      居间合同卖方违约责任如何界定?卖方如何承担? 一、居间合同卖方违约责任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主动违约时,买方既可以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要求卖方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也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


·无固定期限合同能随时辞职吗?
      无固定期限合同能随时辞职吗无固定期限合同除非法定情况下是不能够随时辞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


·设计合同是无名合同还是有名合同
      设计合同是无名合同还是有名合同 一、设计合同的概念 设计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委托方,亦称发包方)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包方或者承接方)为完成特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协议。 二、设计合同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名...


·合同违约责任上限是多少
      合同违约责任上限是多少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是一方有违约行为的话,那么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通常就是支付违约金。那么这个合同违约责任上限具体是多少呢?法律中有无规定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合同违约责任上限是多少《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店面买卖毁约违约金怎么算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
      店面买卖毁约违约金怎么算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二、店面合同违约金纠纷处理(一)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


·买卖合同在什么时候成立?
      买卖合同在什么时候成立?1、法律没有限制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采取确认书形式时,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4、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一)构成要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分为几类: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同时也生效。二是除具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


·口头合同是否有效,口头合同有效吗
      口头合同是否有效,口头合同有效吗合同的形式常见的就是书面和口头,而这其中口头合同相对产生的风险比较大,但使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也是大有人在。那么这个口头合同是否有效呢?毕竟此时没有任何的文件可以作证。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口头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有两种主要形式:口头合同...


·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主体是指什么
      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主体是指什么?1、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因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2、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合同双方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