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怎么处理?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怎么处理?应当按照数罪并罚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1、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2、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3、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也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罚。二、《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一项司法判决手段,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合法的认定,但涉及到造成了严重的犯罪事实的,还是需要按照规定的刑事责任来进行判决处理,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认定。
  
  
  


·两次拘留时间间隔多久?
      两次拘留时间间隔多久?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


·广东省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职务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的一类犯罪,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侵占单位的财产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才会立案进行侦查。但是由于各地经济水平的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将为你介绍广东省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供你参考。 一、广东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


·死刑复核期间犯新罪怎么认定?
      死刑复核期间犯新罪怎么认定?死刑复核期间犯新罪的:应当立即停止死刑复核,对新罪进行调查取证并判决,而后数罪并罚进行处理。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


·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怎么判刑?
      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怎么判刑?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


·刑事案件司法鉴定时间是多久
      很多读者朋友们在进行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时,都会有一个疑问,刑事案件司法鉴定时间是多久呢?那么接下来的文章,我们会进行详尽的介绍,让您对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更多的了解,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首先,让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


·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构不构成犯罪
      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构不构成犯罪?犯罪中止构成犯罪,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2、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1)自...


·犯罪预备的条件包括了那些
      犯罪预备的条件包括了那些关于犯罪预备的条件,刑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规定,即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


·二审期间认罪,会被从轻处理吗?
      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我国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绝不会一审定案,尤其是案情复杂的案件,法院都会进行几次开庭审理。那么对于那些在一审中并未认罪,但是,二审期间认罪,会被从轻处理吗?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条款解答如下: 一审程序中,刑事被告人未认罪认罚,在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可适用...


·刑事证据种类最新内容是什么?
      刑事证据种类最新内容是什么? 一、概念 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 二、刑事证据种类 (一)证据种类的概念 刑事证据的种类是指刑事证据在法律上所做的逻...


·犯罪未遂的未得逞应当怎么判罚?
      犯罪未遂的未得逞应当怎么判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刑法第...


·赔钱减刑案件是怎么样的?
      一、赔钱减刑案件赔钱减刑”虽然目前还没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但是,对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轻处罚也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充分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各种权利,切实稳定社会符合司法终极目标要求。司法实践中还客观存在着刑事被害人或家属得不到应有赔偿的现实。这些都是“赔钱减刑”的法理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