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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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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依据是什么
  
  
  1、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妥善处理。
  
  
  2、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中的“发包人”应当理解为建设工程的业主,不应扩大理解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发包人。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与实际施工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价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当事人之间依据相应的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未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支付责任的,不予支持。
  
  
  3、如何确定借用资质(挂靠)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
  
  
  发包人知晓并认可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能够认定发包人实际与实际施工人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直接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应予支持。
  
  
  4、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质量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承包人、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承包人和第三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违带责任。
  
  
  5、仅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作为被告起诉的案件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原告仅以不具有法入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相关的建设承包者,在承包这类工程后,应积极的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出现转包、违法分包情况的,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如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的,应积极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维修确保工程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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