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一)、财物方面。
  
  财物受损的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具体赔偿原则分以下两种情况:
  
  (1)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应赔付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
  
  (2)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
  
  (二)、人身方面。
  
  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其本身是不能用金钱折价的,所赔偿的只是由于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而引起的实际财产损失。
  
  人身受到损害应赔偿的范围为: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精神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管辖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管辖地的选择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人身财产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以由两个法院管辖,一个是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另一个是被告住所地法院。
  
  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时,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对于诉请赔偿数额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受诉法院是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选择权后确定的案件受理法院。
  
  受诉法院地如为经济发达地区相应的数额标准较高,如为贫困地区数额标准较低,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获赔金额的多少。
  
  3、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虽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当事人选择管辖权对赔偿金额没有区别,但行使法院管辖的选择有利于当事人方便诉讼。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级别管辖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指原告提起的诉讼的案件是由那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2、就案件的级别管辖而言,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重大、复杂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发生交通事故一定不可以进行逃逸如果不是自己责任的情况下,进行逃逸,最后都是自己的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进行报警,然后在给保险公司进行报案。所有的费用都会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如果超过保险保额的,剩下的费用由个人补足。
  
  


·酒驾取保候审一般要交多少钱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一、意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意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意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因人而异的,具体的计算依据是: 1、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2、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


·公司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
      公司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单是怎样的 项目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受理范围:有限责任公司 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


·交通事故人伤医疗费谁承担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
      交通事故人伤医疗费谁承担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没有作出前,受害人可以通过公安交通管部门向机动车方垫付足够的医药费。受害人应充分利用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未作出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再通过公安交管部门来催要医药费相对来说会比较困难。根据《机动车交...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理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理 一、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理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1997年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增加规定的的加重处罚的情节。实践中,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往往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损失无法得到赔偿、案件查处难度增大等等,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


·开车玩手机出现车祸怎么处罚
      开车玩手机出现车祸怎么处罚开车玩手机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开车打手机处罚规定如下:1、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记2分;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交通事故工伤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是肇事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话,此时伤者同时还可以认定为工伤,在交通事故赔偿不足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工伤赔偿。那么,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工伤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工伤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一级工伤赔偿标...


·交通事故责任倒查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对车辆发生事故的经过
      交通事故责任倒查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对车辆发生事故的经过和原因进行倒查,如车辆是否有通行证、驾驶员是否有驾驶证等。我国多地都有在重大交通事故时进行倒查的制度,那江西省重大交通事故责任倒查程序是怎样的?我们将为您解答。 一、什么是责任倒查 责任倒查制是指在车辆运行期间发生交通事...


·在我国社会抚养费怎么不用交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具有时代性的特征,也是对于当时的情况作出了一些规定,现如今随着情况的发展,我国计划生育的政策作出一定修改,实施二孩政策。但是,社会抚养费仍然需要缴纳。您都知道社会抚养费的实施便是随着计划生育开展开来的。那么,在我国社会抚养费怎么不用交呢?我们为您进行介绍。 ...


·货车在高速路上超载处理标准是什么?
      货车在高速路上超载处理标准是什么? ?货车超载是指货车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载明的核定载质量。货运车辆超载运输所造成的破坏和损害是令人难以容忍的,有关交通部门虽然一直强调严加治理,但是超载现象未得到根本性好转,部分地方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可以归为:一是从事物流行业的人员出于...


·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期是多久?
      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期是多久?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