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贪污罪同伙指正需要什么条件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经济犯罪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贪污罪是常见的经济犯罪,贪污说的是国家的工作人员将国家财产据为已有,违反了法律取得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的行为,贪污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清廉性。贪污罪往往会有同伙,那么贪污罪同伙指正需要什么条件?我们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贪污罪同伙指正需要什么条件
  同伙指正需要什么条件:需要指证人对同伙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有具体的描述,并且能够相互印证,提供重要线索,需要对同伙进行辨认。
   二、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三是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四是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五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六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三、贪污罪如何界定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一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二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三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 四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五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综上所述我们都了解了贪污罪同伙指正需要什么条件,指正同伙贪污可能会构成立功行为,但是需要结合具体的行为进行分析,犯罪的行为是不应该冒险去实施的。另外我们还为您介绍了怎么认定共同贪污以及怎么认定贪污罪的具体内容,贪污行为是目前我们国家正在大力打击的犯罪行为,每个人都不应该去进行犯罪行为。如果还有其他的关于贪污罪的行为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法律规定贩毒属于犯罪吗?
      法律规定贩毒属于犯罪吗? 法律规定贩毒属于犯罪吗? 属于。贩卖毒品罪属于刑事犯罪类型 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


·犯罪嫌疑人最长羁押时间是多长
      公民在触犯刑法或者涉嫌犯罪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司法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那么,刑事强制措施有哪几种?刑事强制措施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也就是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那么,犯罪嫌疑人最长羁押时间是多长呢?下文中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


·判缓刑后可以减刑吗
      缓刑是针对那么罪行比较轻的犯罪分子而言的执行方式,如果是被判拘役、三年以下尤其徒刑,然后法院在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形,觉得这个罪行比较轻、罪犯伤害别人的意图并不恶劣、犯罪之后积极悔过决定痛改前非的,就可能判缓刑的方式来执行刑罚。由于缓刑本身不像徒刑,并没有完全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不...


·行政拘留20天都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行政拘留20天都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行政拘留是指犯罪人未对任何人或任何事构成民事或刑事上的责任,只是触犯了一些地方上的法规,或社会上的一些现象的触犯构成的犯罪行为。一般都是比较轻的罪行,那行政拘留20天都有哪些相关的规定呢,这类问题我们平时难以触碰到,下面我们就为进行详细的你解...


·性骚扰构成什么犯罪行为
      性骚扰构成什么犯罪行为 一、性骚扰构成什么犯罪行为? 性骚扰涉嫌构成猥亵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对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的定罪量刑做出了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


·刑事诉讼抗诉条件包括什么
      一、刑事诉讼抗诉条件有哪些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抗诉包括两种形式: 1、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


·什么是遗弃儿童罪,如何处罚?
      人们常说父母是伟大的、无私的,但不是所有的父母都是这样的,在新闻报道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父母把孩子遗弃在医院门口或者荒郊野岭,这种遗弃孩子的父母一旦满足遗弃罪的条件是要被判刑的。那么,什么是遗弃儿童罪,如何处罚?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遗弃儿童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


·寻衅滋事得到对方谅解还会被判刑吗?
      寻衅滋事得到对方谅解还会被判刑吗? 寻衅滋事是指肇事者由于个人原因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者肆意损害公共设施,造成了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行为。肇事者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情节严重者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但是,如果寻衅滋事得到对方谅解,还会被判刑吗?我们根据...


·不作为犯罪是否存在故意?
      不作为犯罪是否存在故意?不一定,因为故意和过失犯罪主要是从主观过错的角度分类,作为和不作为主要是从犯罪人本身的行为的主动与否进行分类。两者是可能存在交叉,既可能是故意犯罪也可能是过失犯罪。首先,要知道什么事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指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


·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虽然大多数的刑事犯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即只要是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就可以构成大多数犯罪。但有一些比较特殊的犯罪,往往会对犯罪主体有特殊的要求,我们知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那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谁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的区别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的区别是什么 一、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的区别是什么 1、实现勒索的方式不同。 一般而言,敲诈勒索罪是对被勒索人本人实施威胁或要挟方法(通常利用自己掌握的对受害人不利的所谓把柄),迫使其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而绑架罪,则是通过劫持被绑架人,控制被...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