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工程承包流程是怎么样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企业工程承包流程是怎么样的?
  
  企业工程承包流程是怎么样的?
  
  建筑工程承包流程是指在在建筑工程项目承包过程中需要进行的相关流程分配工作。主要的承包流程包括:
  
  (1)项目启动
  
  (2)项目初始阶段
  
  (3)设计阶段
  
  (4)采购阶段
  
  (5)施工阶段
  
  (6)试运行阶段
  
  (7)合同收尾
  
  (8)项目管理收尾八部分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项目启动:在工程总承包合同条件下,任命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
  
  2、项目初始阶段:进行项目策划,编制项目计划,召开开工会议;发表项目协调程序,发表设计基础数据;编制计划、采购计划、施工计划、试运行计划、财务计划和安全管理计划,确定项目控制基准等。
  
  3、设计阶段:编制初步设计或基础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审查,编制施工图设计或详细工程设计文件。
  
  4、采购阶段:采买、催交、检验、运输、与施工办理交接手续。
  
  5、施工阶段:施工开工前的准备工作,现场施工,竣工试验,移交工程资料,办理管理权移交,进行竣工决算。
  
  6、试运行阶段:对试运行进行指导和服务。
  
  7、合同收尾:去的合同目标考核证书,办理决算手续,清理各种债权债务;缺陷通知期限满后去的履约证书。
  
  8、项目管理收尾:办理项目资料归档,进行项目总结,对项目部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解散项目部。
  
  简单来说就是以下几个步骤:收集项目招标信息——分析、选择意向项目——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分析--制定投标策略--现场勘踏--招标问题澄清--编制招标文件--投标)——开标——收到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施工。招投标有专门的《招标法》的,还有造价师考试教材里面有招标的范围(哪些项目需要招标)、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的流程、时间节点要求,常用的投标策略,内容很全的,中标后主要是签订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业主的话还要去建设管理部门去备案、同时要通知没有中标的单位、并退回这些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如何签订具体的合同条款,更重要的是当具体条款中基本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对应的条款会成为签约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第二、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工期、质量、工程造价的约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第三、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
  
  第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责任。总包合同应当将各方关系和责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第五、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参与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他方所知,造成各方不必要的纠纷。
  
  第六、应当明确约定材料设备供应。
  
  第七、不可抗力要量化。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
  
  第八、运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制度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也应该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九、约定违约条款应当注意的情况。应当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具体的数额和计算方式,要具有可操作行,以防止事后争议。
  
  第十、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应当注意事项。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签约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综合上面所说的,企业对于工程的承包是要按照一定要的流程来进行的,而且承包企业不止一家,这是要进行招标才能更好的进行下一步动作,因此,在想承包一个工程的时候一定要准备好所有的材料,这样对自己的胜算才会更大些。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举证
          1.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


·合肥工伤鉴定标准有哪些?
      在公司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这就是工伤,很多地区每年都会更新新条例,合肥2016的工伤鉴定标准已经不适于2017年的新情况了,很多人对2017年新出台的不是很了解,那么合肥工伤鉴定标准2017年是什么呢?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一、合...


·对于员工迟到辞退要赔偿吗?
      对于员工迟到辞退要赔偿吗?因为迟到被辞退的可以要求公司经济补偿。迟到不属于可以无经济补偿辞退员工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6种用人单位可以无经济补偿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别是:(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


·一、误工费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误工费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


·腰椎骨折工伤补偿标准是什么?
      工作中难保会受伤,例如出租车司机和送餐小哥可能会出车祸,建筑工人可能会被石材撞伤,机床厂的员工会轧到自己的手指。这些都属于工伤,按照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那么,今天,我们要和您探讨的就是腰椎骨折工伤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定义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开除赔偿问题的依据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开除赔偿问题的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关于开除赔偿问题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


·一、幼师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幼师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职吗?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是可以辞职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辞职。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


·自己摔倒不算工伤 公司没有责任吗?
      自己摔倒不算工伤公司没有责任吗?不算工伤,公司不负责。不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员工一定的医疗期,而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


·公司职工的福利待遇包括哪些
      公司职工的福利待遇包括哪些 关于公司职工的福利待遇,你了解多少?大部分知道的也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如奖金、社保等等。那么,除此之外公司职工还能有哪些福利待遇呢?我们将在下文中告诉你具体答案。 一、公司职工的福利待遇包括哪些 1、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


·《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然的话就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那么没签订劳动合同赔偿多少钱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赔偿吗? 可以的,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双倍工资的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


·职工主动离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职工主动离职有经济补偿金吗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员工递交辞职的情况下,是不需要向支付补偿金的,但是这三种情况除外。 1、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