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续签无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关键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续签无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关键是什么?
  
  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息息相关。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当新旧劳动合同多个条款同时发生变化,如何识别和判断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有无维持或提高,是认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所在。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维持或提高的考量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除了必备的主体、期限、报酬等条款外,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服务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竞业限制、违约金等条款。可以纳入劳动合同法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考量范围的条款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条款涉及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调整;二是该合同条款属于合同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范围,即不属于法律或法规对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强制干预、无协商余地的情形。就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而言,合同双方的名称、住所、地址等信息属于客观事实,不涉及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条件考量范围。而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涉及双方权利义务,亦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故应属于可以纳入续订劳动合同时比对劳动条件事项范围。此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期、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等条款,亦涉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因此亦属于可以纳入续订劳动合同时的新旧合同条件比对范围。
  
  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维持或提高的考量标准
  
  近年来,就如何判定“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实务界认识不一,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形式推定说、权利判定说以及劳动合同变更说等观点。但如何准确把握“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客观标准,特别是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以何主体为判断视角、以何对象为判断内容以及以何时段条件为判断基准等,则是识别和判断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维持或提高的核心所在。
  
  1、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维持或提高,应以劳动者为主体视角进行判断。
  
  劳动合同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不同的主体视角对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提高或维持的判断结果各异。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的文义上看,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的对象是劳动者,故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维持或提高均是相对于劳动者而言的。加之劳动合同法系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立法宗旨,因此判断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提高或维持应以劳动者为主体进行判定。
  
  2、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维持或提高,应以权利义务为对象进行判断。
  
  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义务两个方面。劳动合同法所指的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应当理解为劳动者权利方面的条件,而不应当包括义务方面的条件。但是,在劳动关系建立后的劳动合同履行运行过程中,劳动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紧密相连、相伴相生,权利与义务从不同视角往往可以互为转换。因此,续订劳动合同时,应以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为对象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等权利的增加,意味着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提高;与此相对应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提高违约金、增加工作时间、拓展竞业禁止范围等义务,则表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并未维持或提高。
  
  3、是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维持或提高,应以劳动者最新实际劳动条件为基准进行判断。
  
  实践中,劳动合同期限短则几个月,长则五至十年。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由于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前提下,劳动合同中的岗位、工资、工作地点等约定条件可能发生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或虽为口头变更但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形式进行。故在比对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时,应以书面变更或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口头变更后的最新工作条件为基准进行判断。
  
  四、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维持或提高的具体识别
  
  1、关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权利性条款的判断。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与劳动者密切相关,增加劳动报酬、缩短工作时间、提高社会保险、增强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对劳动者而言,有百利而无一害。因此,单纯增加劳动报酬、提高社会保险、增强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应属于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续订劳动合同时,改变了劳动者的薪酬体系或薪酬计算标准,比如在劳动报酬上,用人单位将原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固定薪酬变更为底薪加提成的薪酬模式。按新的薪酬计算模式,合同期限内劳动者的薪酬待遇可能高于亦可能低于原劳动合同的固定薪酬时,此时如果双方对是否提高劳动合同待遇有争议时,应回归是否同意维持原薪酬体系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判定。此外,在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从标准工时制改为综合工时制时或相反从综合工时制改为标准工时制的,属于提高还是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不好判断时,应与劳动报酬模式调整作同样处理判断。
  
  2、关于增加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中立性条款的判断。
  
  首先是关于增加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属于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判定。我国的劳动立法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长期、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续订劳动合同时,增加劳动合同期限客观上增加了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难度,因为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难以适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这一法定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所要承担的义务也将有所加重;而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并不会影响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劳动者完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增加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被认定为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反之,则应当被认为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其次是变更工作地点、调整工作岗位的判定。对此,应坚持合理性原则和是否增加劳动者负担原则进行判断。对于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系因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引起的调整的,如果并未增加劳动者额外劳动负担的,则应属于合理的变更,仍属于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反之,如果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增加了劳动者额外的劳动负担,则不属于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3、关于劳动者权利义务条款互有增加,即部分约定条件提高、部分约定条件降低的判断。
  
  此种情形下,有观点认为,鉴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整体性,应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当有些条件降低、有些条件提高时仍然应认定为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该做法有违公平原则,值得商榷。其实,劳动合同到期续订可以分为双方同意续订及双方协商续订条款内容两个阶段。当劳动者权利义务互有增加,总体而言是否属于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不好量化衡量时,应回归是否同意续订原劳动合同来判断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维持原劳动合同条款续订劳动合同,则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反之,则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我们出去工作的时候,我们一定要记得跟这个用人的单位签订好这个劳动的合同,当这个出现经济上或者其他方面的一些纠纷的时候,我们可以依旧拿着这个合同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中保障我们利益的条例来维护我们自身正当的利润。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种类有哪些?一、证据分类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文本、培...


·劳动者拿货款抵工资怎么处理的
      劳动者拿货款抵工资怎么处理的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扣下货款违法。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追讨,可以bai向工会求助,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欠条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公司的货款zhi,员工没有处分权。员工私自扣下货款,是违法行为,是利用...


·关于工伤鉴定标准2023是如何确定的?
      由于在劳动市场上存在着不少高危作业,故而职员因公受伤的情形是时有发生的,职员受伤后,若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是需要按照关于工伤鉴定标准2018的规定,经过工伤鉴定确定伤情后,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的。 一、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


·劳动法入职五天不支付工资合法吗?
      虽然我们入职公司肯定是想好好在公司工作,挣钱养家同时实现个人的价值,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也存在着入职几天就离职的情况。有公司声明,入职五天内离职不发工资,那么根据劳动法入职五天不支付工资是合法的吗?公司的有关规定到底有没有效力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事实上,这个问题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企业不发加班工资该如何处理
      企业不发加班工资该如何处理单位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用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足额支付加班费用,并且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支付拖欠的加班费,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需要提醒的...


·一、员工辞职随时走了可以吗?
      一、员工辞职随时走了可以吗? 1、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2、如无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况业限制协议及服务期协议,员工离职均不能收取违约金。 3、如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有证据证明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另行主张赔偿。 4、可签4...


·工伤认定申请单位过时效怎么办?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订了工伤保险制度,如果在工伤过程中劳动者发生了意外伤害,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但工伤认定的申请是有一定时效的,那工伤认定申请单位过时效怎么办?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伤认定申请单位过时效怎么办? 认定工...


·无固定劳动合同解除怎么赔偿
      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都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对于这样的合同,也是有可能被解除的。那么无固定劳动合同解除要怎么赔偿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无固定劳动合同解除怎么赔偿 企业和劳动者应该按照劳动...


·用人单位申报童工该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是严禁聘用童工,如果劳动监管部门发现用人单位申报童工的聘用记录,那么该劳动监管部门应该对该用人单位按照童工的数量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罚。童工出现不同的工伤等问题,用人单位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这些都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申报童工 一般来...


·工伤康复费用能否报销
      工伤康复费用能否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


·打上班卡途中摔伤算不算工伤
      打上班卡途中摔伤算不算工伤预备性工作受伤算工伤,按工伤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有两点应该注意,其一是伤害必须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也就是从职工居住地到工作...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