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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关哺乳期离婚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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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有关哺乳期离婚方面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比如:堕胎、自然流产等)6个月内,男方是不能提出离婚请求的。如果这期间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男方离婚请求有必要受理的就不受此限制。所以说如果在孩子哺乳期内,男方提出离婚是不合理的,如果女方同意协议离婚的话,就会涉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那么夫妻离婚但是孩子还在哺乳期,离婚后孩子到底应该归谁?对于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情况后在做判决。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两人在孩子哺乳期间离婚,处于哺乳期内的孩子的抚养权一般都是归母亲,如果双方因为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这时候由人民法院根据孩子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具体情况指:双方的经济情况,环境、谁能给孩子更好的生活环境、哪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如果孩子判给母亲,那么父亲按照法院判决或者双方协商的抚养数额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一直到孩子满18岁为止。作为抚养费是男方必须支付的。而不是赔偿问题,考虑还在哺乳期的孩子最需要妈妈的照顾,所以一旦孩子归女方抚养的话,那女方在各个方面都要有优越的条件,以确保能够抚养孩子,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否则法院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就要另当别论了。例如以下几种情况:1、母亲患有重大疾病,长期治疗还是没有痊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子女不能和他们生活在一起。2、母亲明明有抚养条件但是却不抚养子女的,父亲有权要求子女和其一起生活。3、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的,例如:母亲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或者母亲的工作性质相对特殊的,可以双方协商,将孩子交由父亲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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