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约定违约金是否需要举证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合同约定违约金是否需要举证?需要,所有的民事纠纷提起的诉讼都是需要举证的。1、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就其本质,是请求对双方合意的变更。因此,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举证责任,在法律没有相反的规定时,按照上述规定应当分配给违约方。前述由守约方举证证明违约金合理性的观点之所以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违约金数额是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时,对违约造成损失的预定。双方在缔结合同时,不仅考虑己方所可能获得的补偿,也会考虑己方可能的赔偿责任,故而该约定的数额不会故意畸高或者畸低,应当推定双方均认可是公平合理的。因此,守约方没有举证证明约定违约金合理性的义务。其次,违约金除了具有补偿性,还有惩罚功能,目的是维护合同交易,提高合同的履约率,预防违约。如果一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守约方,则可能诱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随意约定违约金,而在违约时,仅需提出过高的抗辩,即由守约方承担不利后果,使其维护合同交易目的消失殆尽。上述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主要是解决(双方均)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时,应由何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在审判实践中,其适用的情形较少。因为在法律有相反的规定时,违约方的举证责任可被免除;当约定违约金的适用与公平原则显然相悖时,即使违约方不能证明违约金过高,法院亦可依职权予以调整。2、守约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形下,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已如上述。所谓的法律有其他规定,主要是指举证责任免除规则。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分述如下:其一,基于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按照上述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计算方法时,法律推定逾期付款或逾期交房的损失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或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在此类情形下,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时,违约方要求以此作为调整违约金的依据无须举证证明。其二,根据已知事实和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导出的另一事实。该情形是指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违约方可以通过合理说明守约方所遭受的可能最大损失而免除其举证责任。如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时的违约金为半年租金,当承租人违约时,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另行寻找承租人期间的租金损失,故违约方只需合理说明同类型物业寻找承租人的可能的最长期间即可免除举证责任。对于上述期间的合理性,应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衡量。一直以来,书面合同中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往往最容易引发合作各方的争议,但由于并没有合同违约的实际案例,所以对于举证责任的问题肯定不能一概而论,但毋庸置疑,没有任何一项民事纠纷是不需要举证的。最后也要提醒大家一句,人为原因导致的合同的约,一般都是需要承担违约金的,但是违约金过高过低显然都是有失公允的。
  
  
  


·简易销售合同范本的格式是什么?
      简易销售合同范本的格式是什么 当今市场上不管任何交易,在进行的过程当中都是要以书面合同为重要依据的。因此,商家和厂家之间的销售也需要签订具体的销售合同,一些小型的交易肯定签订一份简单的交易合同就可以,为了方便您了解简易销售合同的内容,我们特在下文为您整理了一份详细的简易销售合同...


·奶茶店没有签合同犯法吗
      违法,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


·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哪些买卖合同是日常民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类经济合同,也是最容易引起纠纷的经济合同。那么您知道产生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因都有哪些吗?只有先找到了具体的原因,那么当事人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解决。 1、商品质量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合同中对于交易的对象——合同的标的物...


·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别的区别是怎样的
      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别的区别是怎样的合同成立的要件是:(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而合同生效的要件是:(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具备法...


·合同未成立的情形都有哪些?
      合同未成立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合同未成立的情形都有哪些 合同不具备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 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


·提前解除合同通知函怎么写
      提前解除合同通知函怎么写 提前解除合同通知函怎么写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书面通知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原于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该合同于 年 月 日予以解除。并就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合同诈骗退赃的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
      合同诈骗退赃的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合同诈骗退赃的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 合同诈骗退赃的最佳时间是受害者还未向公安机关报警前,此时可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也可以在开庭审理前积极退赃,方便法官裁量。此种情形可能会被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解除合同的途径包括哪些?
      解除合同的途径包括哪些? 一、解除合同的途径包括哪些 合同的解除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 2、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合同是我们与对方或者与单位签订的一份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也是我们对于自身合法权利的一个重要凭证。那么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呢?为了方便您了解,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资料,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一、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定义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


·一般自费出版合同要注意什么
      一般自费出版合同要注意什么 一、一般自费出版合同要注意什么? 1、出版补助的金额 一般合同中都要注明作者需要补贴的金额,金额有时候包括审稿费,有时候不包括。如果作者需要开发票的话,就应该把所有费用都写到合同中去,包括额外的审稿等费用。比如出版费用10000元,审稿费2000...


·合同生效的条件特殊规定是什么?
      合同生效的条件特殊规定是什么?(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所谓缔约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