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计算土方工程量必须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计算土方工程量必须考虑的因素有哪些在工程建设中,土方工程量对其影响必不可少,土方工程量的多少,对工程的质量,效率,尤其是成本都有很大的影响。那么,计算土方工程量必须考虑的因素有哪些呢?各个因素对计算土方工程量具体有哪些影响呢?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介绍。计算土方工程量必须考虑的因素有哪些一、计算方式的影响分析目前,在土石方工程的中,进行土石方数量的计算,基本上会遵循固定的公式,以得到较为可靠的数据。但根据公式进行计算,通常只能够得到较为粗略的结果,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有许多细节都能够影响到土石方的实际使用数量,因此根据公式进行数量计算,往往会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偏差。计算方式上产生的影响基本上是不可避免地,只能够通过提高计算过程中的精度来确保土石方数量的准确性。选用的计算公式不同,土石方的数量计算结果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同。二、路面设计的影响分析路基施工是后续路面施工的基础,路基施工的质量直接影响到路面施工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如果在路面施工设计中,对一些存在着凹陷的区域需要填平后才能够满足施工需求,那么就需要在路基施工阶段,使用土石方将凹陷区域填平,这就会很大程度增加土石方的数量。特别是一些凹陷区域比较大,而路面施工设计中又需要填平的情况,所使用的土石方数量甚至会占据整个路基施工的很大一部分,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这种情况,为了控制土石方数量,可从路面施工设计入手,结合当地自然地貌、水文地质条件、洪水频率,修改设计方案,合理确定路面标高,减少土石方的外借工程量。另外,在路面设计中,如果存着大量路基土石方开挖,最大限度考虑挖方段土石方利用,减少外弃,降低工程造价。三、道路标准的影响分析不同标准的道路,通常使用寿命有着较大的差别,并且对路基与路面压实程度的需求也有所不同。比如说在该项道路工程的路基施工过程中,由于其道路的标准属于城市快速主干道,因此对路基的压实程度要求也较高。一般路基在压实之后的土石方密度,与天然的土石方密度有着十分显著的差别,特别是松土与压实土之间,存在的差距更为明显。就城市快速主干道而言,在进行土石方数量的计算时,如果将路基压实后的土石方系数设为1,那么松土的数量系数为1.25左右,普通土的数量系数为1.15左右,硬土的数量系数为1.1左右,石方的数量系数为0.95左右。在实际的土石方数量计算过程中,可以根据该换算系数,对所需要的土石方数量进行准确的分析判断。四、路基沉降的影响分析当路基发生沉降后,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道路在建成之后极容易出现较大的裂缝,从而降低了道路的使用质量。特别是对于该项工程所处的软土结构较多的区域来说,更容易发生路基的沉降。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着重对软土区域进行分析,加大压实力度,避免沉降的发生。而经过了该措施之后,所需要的土石方数量必然会增加许多,在实际的计算中需要将其考虑在内。由此可以看到,计算土方工程量必须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我们不能单就某一因素来确定如何计算土方量,要把各个因素综合考虑,从而得到最优结果,这样,才能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施工效率,并且降低工程建设的成本。当然,如果对此还有不明白的地方


·劳动争议再审判决书要多久
      劳动争议再审判决书要多久 一、劳动争议再审判决书一般要多久才能出具 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如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因此,再审流程不同于一审、二审。 二、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 ...


·劳动合同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百六十九条对书面形式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


·一、试用期没签协议随时辞职可以吗?
      一、试用期没签协议随时辞职可以吗?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不属于劳动工伤的情况是什么
      不属于劳动工伤的情况是什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


·职工经济补偿金需要纳税吗?
      职工经济补偿金需要纳税吗(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


·一、工伤认定与工伤保险及待遇是怎样的?
      一、工伤认定与工伤保险及待遇是怎样的? 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享受以下赔偿待遇: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 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 交通费和食宿费:...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果是什么?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果是什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果是劳动关系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有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换言之,若劳动者因为意外事...


·在现代法律社会,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是一项特别重要的任务。而
      在现代法律社会,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是一项特别重要的任务。而建筑工程又关系着国家、公民等等的利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工作更加重要。相关部门会根据民法典、建筑法等法律规定的范本,还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真实情况的变化对范本进行改变。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范本是什么,的我们在这...


·劳动关系调解员证在调解的实施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在当今这个社会,许多人热衷于考各种各样的证书,因为在以后的工作中,这些证书可能都会给他们带来一定的好处。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劳动关系调解员证书,这主要是用来当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用来调解的。那么,劳动关系调解员证在调解的实施应该注意哪些事项?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


·一、工伤鉴定的依据是什么意思?
      一、工伤鉴定的依据是什么意思?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伤残鉴定的依据...


·工伤鉴定什么时间生效?
      员工在工作期间,难免会受到一些伤害,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的特殊性质,或者时一些意外的因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并且用人单位发现之后应该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且应该携带相应的材料到相关的机构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工伤鉴定什么时间生效? 一、工伤认定书什么时候生效 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