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谁拆了我的房子?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谁拆了我的房子?  有时候想起来,拆迁在中国其实是一件挺奇葩的事情,比如,你的房子哗啦啦被推土机夷为平地,你把一群人告上法庭,但是,谁也不承认自己拆了你的房子。国土局、街道办、拆迁办、村委会、开发商、城管、警察、拆迁公司、某某项目指挥部这一长串让人头疼的名字,似乎谁都可以把你的房子推倒,但谁都可以不负责任。  今天,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就结合办案实际,为您捋一捋,究竟谁有权征收我们的土地和拆除我们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三个层级的主体:  1、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负责单位,这里是市、县(县级区)政府,说的明白一点,要征收你们家房屋的,不是别人,就是市、县、区政府。  2、县政府要征收你们家房屋,不可能县长大人亲自上手,因此要把这项工作安排到一个具体的部门头上,于是就有了房屋征收部门,官方对于房屋征收部门没有明确的解释,一般是指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规划局这两个部门。  被征收人经常遇到的拆迁办或者动迁办,其实是政府的一个临时性的办事机构,因为征地拆迁工作而产生,工作结束也就可以解散,当然,一些地方常年拆迁不断,拆迁办要就从临时变成了长期的了。3、当然,房屋征收部门的官老爷们公务也比较繁忙,再说,也不可能让他们亲自开着挖掘机去拆房子,就算他们想,也干不了这事,所以,他们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去与当事人谈补偿、开着挖掘机拆房子,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拆迁公司。  常言说,没有这个金刚钻,就别揽这个瓷器活。拆迁公司与房屋征收部门签了委托协议,就要在约定的期限内把该活干完,所以,被征收人要是一直拖着不签字,拆迁公司就该着急了,于是,各种逼迁逼拆的金刚钻就开始往被征收人身上使。  至于房屋征收部门,本身自己头上也顶着任务呢,于是往往监督就变成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性格暴躁点的,甚至亲自上阵干起逼迁逼拆的事情来。  关于镇政府、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一类的组织,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其实更多是配合宣传,动员之类的事情。按照老百姓的话来说,他们就是敲边鼓的。但是中国特色是敲边鼓的往往管不住双手,耐不住寂寞。  所以很多地方,我们看到,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居委会冲在了征地拆迁的一线,把整个征地拆迁的事情搅成一团乱麻,究其原因,还是利益的驱动。挖掘机一响,黄金万两。面对巨大的拆迁红利,谁还能耐得住寂寞?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点,需要跟您说清楚,那就是:究竟谁有权决定强拆我们房子呢?肯定地说:只有法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只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没有直接强拆房屋的权利。所以,凡是强制拆迁老百姓的房屋,必须要看到法院强制执行的裁定,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司法强拆。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被征收人:不是所有强拆都是违法的,司法强拆是合法的强拆。但是,法院做出司法强拆裁定是有前置条件的,一是已经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不搬迁;二是被征收人没有采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权手段。所以,如果对征地补偿不满意,一定要及时咨询、委托律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虽然我国《合同法》...


·回迁房与商品房有什么不同?
      回迁房与商品房有什么不同? 1、房价不同 在房价款方面,商品房与拆迁房有区别,商品房可立即上市,且在银行做抵押进行贷款。而回迁房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不含土地转让金,价格相对低廉且有小产权之说,故不享有商品房的上述权能。拆迁人以回迁房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参...


·买农村房屋要什么条件?
      在我国,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购房农村房屋的,因为国家通过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限制了农村房屋的买卖。其实,限制也就意味着附条件的可以,也即是说,只要具备了条件,农村房屋也是可以买卖的。那么,购房者买农村房屋要什么条件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买农村房屋要什么条件 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


·为了解决长租公寓租赁存在的各方面问题,改善人们的住房条件,推
      为了解决长租公寓租赁存在的各方面问题,改善人们的住房条件,推动房租租赁市场健康发展。针对长租公寓的发展痛点,武汉租售同权下公寓房租赁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市场主体、税收、融资贷款、租赁房源。2017年7月24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示了《武汉市关于开展培育和发...


·最新房屋转租合同范本
      承租人要是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的话,这也是可以的,但最好是经过原房东的同意,这样承租人实际承担的责任也会比较少一些。而此时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也是需要签订书面的房屋转租合同的。下面,我们带来一份房屋转租合同范本,帮助你进行了解。 最新房屋转租合同范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___...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近年来,随着农村房屋买卖的迅猛增加,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所以购房者必须要具备一些解决纠纷的法律知识。那么,购房者遇到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处理呢?要是你也不是很清楚的话,就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目前,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类型及处...


·购买商品房经过的程序是怎样的
      购买商品房经过的程序是怎样的人们在购买商品房时要严格按照有关商品房的买卖程序进行,比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房验房等等。具体来讲,购买商品房经过的程序是怎样的呢?由于商品房的价格非常高,因此购房者要谨防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陷阱,避免遭受损失。那么,购房者购买商品房要注意哪些陷阱?本文将...


·一、店面房租未到期退租赔偿违约金标准是什么?
      一、店面房租未到期退租赔偿违约金标准是什么?租赁合同中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看租赁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当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合同才能解除。至于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赔偿问题,如果租赁合同未对此约定,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由承租人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对于两个人在结婚之前已经购买的房产
      对于两个人在结婚之前已经购买的房产,在两个人准备离婚的时候,对于这部分房产要怎么分割,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下面分为以下的这四种情形。(1)第一种情形就是结婚的两个人在结婚之前,夫妻的其中一个人以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并且办理了购房贷款,在结婚之前购房的这一方已经办理了房产所有...


·集资房可以上市买卖吗
      谁也不能保证买了房屋后不会转让。对于购买集资房的人来说,过了一段时间后,可能就会想要出售自己的集资房。那么此时,最关心的可能就会是集资房可以上市买卖吗?对此,我们整理了有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集资房能上市买卖吗? 按照法律的规定,某个物品能不能上市买卖,主要看的是...


·说买房贷款年限越久越好,是什么意思?
      说买房贷款年限越久越好,是什么意思? 准备买房的朋友都会听一些有买房经验的前辈们说,房贷欠得越多、越久就赚得越多。那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我们来看看这些前辈们的买房贷款思路。 他们认为,合理的负债,是一种资金在机会成本上的“套利”,你从低成本的地方拿到钱,放到收益相对更高的地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