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成为破产清算律师?有什么条件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如何成为破产清算律师?有什么条件吗?
  
  我们知道如果公司破产后,就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专业的破产清算律师就行破产管理。但是并不是所有律师就可以承担企业破产清算业务,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今天我们就来告诉您如何成为破产清算律师。
  
  如何成为破产清算律师?
  
  破产清算律师就是所谓的破产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是由法院指定的。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
  
  1、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情况: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时,如发现自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竞争。
  
  2、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
  
  (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五)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3、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一)具有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4、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一)因执业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三)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或者注销;
  
  (四)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有重大债务纠纷;
  
  (八)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九)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十)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5、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一)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
  
  (二)因执业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四)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八)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
  
  (九)执业责任保险失效;
  
  (十)有重大债务纠纷;
  
  (十一)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发现自己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情况。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在人民法院未决定更换管理人之前,应当继续依法履行管理人职务。
  
  通过了解上文我们为您介绍的破产管理人相关内容,您应该知道如何成为破产清算律师了吧。企业申请破产后,法院受理的同时会指定管理人,但是也有很多视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如果您有这方面需要时,可以提起去查阅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清算债权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清算债权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什么?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


·清算组成员有哪些要求2023
      清算组成员有哪些要求依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用组成;当然前提条件是该些聘用人员必须经审理破产案件...


·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如何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如何确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在解散时,必选要进行清算,且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因此,企业散伙确定清算人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清算人或清算组: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


·公司破产提出重整要求需要哪些条件
      公司破产提出重整要求需要哪些条件 一、公司破产提出重整要求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因此,破...


·企业破产清算法人怎么处理,对法人有哪些影响?
      企业破产清算法人怎么处理,对法人有哪些影响?一、企业破产清算法人怎么处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


·申请破产保护的条件
      申请破产保护的条件许多公司在破产之后会申请破产保护,破产保护有很多的好处,能够让公司有一个喘息的机会,但是公司想要申请破产保护也有一定的条件,我们需要知道申请破产保护的条件才能够知道公司破产后是否可以去申请破产保护。 一、申请破产保护的条件 新《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


·公司倒闭破产清算顺序怎么规定的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


·个人独资企业破产清算规则
      个人独资企业破产清算规则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规则 企业清算的含义指企业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


·企业监管组的设立及其职权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


·申请破产是什么?
      申请破产是什么意思公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最害怕出现的就是申请破产,虽然此时并不一定就会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但也是很危险的。不过,从法律角度来讲,您知道申请破产是什么意思吗?下面,请跟随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一、申请破产是什么意思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破产吗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破产吗 虽然现在创业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但是不是每家公司都能开得这么顺利的,而我们在创业时也必须学习更多关于企业的知识。很多人在企业里做了一段时间后像尝试自己出来开个人独资企业,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破产吗?请看下文为您解答。 一、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