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有文件不执行是否行政不作为?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有文件不执行是否行政不作为?有文件不执行属于行政不作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二、行政不作为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吗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一直以来都被作为相同的行为对待,但是两者在含义性质构成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只有准确界定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精确分析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外延内涵性质以及它们的构成并加以区别对待,才能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从当前的行政行为理论来看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行为相对应而存在的一个学理概念,因此,对于“行政不作为”这一概念我们很难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找到权威的解释,而且在理论界也是各抒己见,没有形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既包括形式不作为也包括内容上的不作为。他们指出:“拒绝的言行是一种形式上有所为,但其反映的内容则是‘不为’,实质上仍是不作为”,意思是指、程序上的拒绝形式的“为”,实体上可能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是一种行政不作为。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拒绝行为虽然在内容上是‘不为’而且从实体上也有可能是不真正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但就行为的形式而言却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形式,应该是一种行政作为,而不是行政不作为”,同时还指出,主要应该从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存在状态来认定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而作为就是指行为主体积极地发生作用的方式那么不作为就是指消极的、维持原有状态的行为方式。因此,所谓行政不作为,是指一种从形式上被人所感知的、“维持现有法律状态不变”的一种行政行为。所谓从形式上感知就是指人们可以不通过了解内容就能知道结果,从形式上感知就意味着行政主体已经积极做出了或者完成了一系列动作,这一系列动作是可以由相对人从直观上感知的。比如某公民向工商机关申请办营业执照,工商机关对申请的答复或不予答复,无论内容是肯定或否定,都是从形式上可以感知的。维持现有法律状态不变意指维持了原来的权利义务没有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增减得失。(二)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界定关于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一章的第11条第四、五、六款对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做出了列举,但也没有对其明确界定。在理论界有的学者将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同于行政不作为有的学者虽然不赞同这种观点但只是认为将行政不作为等同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全面存在缺陷也没有明确界定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那么究竟何为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呢?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与其职权范围一致的某些行政管理活动,实现其具体行政管理职能所应承担的法定责任,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行政主体的义务不属于法定职责。由此可见,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的活动中,对于已经接受对方申请,要求其履行职权范围相一致的法定职责而明示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亦即通常所说的程序上的“作为”,实体上的“不为”。因此,行政主体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决定了相对人是否被授予权利或被设定义务。不管是有文件没有履行,还是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都有可能会构成行政不作为,而此种行为可能会导致我国的社会瘫痪,或者是导致无辜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故而主要被认定为是不作为,该行政职员是会受到诸如被开除的处罚的。
  
  
  


·民事执行案件执行中止的情形是怎样的
      民事执行案件执行中止的情形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间有多久?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搜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


·一、法院对自杀遗嘱的判决如何执行?
      一、法院对自杀遗嘱的判决如何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遗嘱继承纠纷作出判决后,由法院对判决进行执行,法院执行的措施包括扣押、冻结、划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


·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有哪些
      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


·强制执行公证文书时效是多久?
      强制执行公证文书时效是多久? 一、强制执行公证文书时效是多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


·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一、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强制执行设定主体具体有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具体有哪些一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类机关主要有:公安、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另一种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有限的,除了加...


·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具体是什么
      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具体是什么合议庭经审查发现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第二,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


·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一、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终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偷税漏税怎么监外执行?
      偷税漏税怎么监外执行?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偷税漏税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