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申请执行人无法补足剩余价款的,能否以终本方式结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强制执行是向一审法院申请,还是向终审法院执行?
      无论二审是维持原判,还是改判、调解结案,都由一审法院强制执行,要快速向一审法院申请法院执行,采取措施保障执行的实现。
判决生效日期从终审判决送达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确立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之后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并未修改,该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


·执行过程中,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如何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该规定,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应审查债权转...


·执行逮捕前会通知嫌疑人吗
      一、执行逮捕前会通知嫌疑人吗? 1、执行前不会通知犯罪嫌疑人,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向嫌疑人宣布逮捕决定。 2、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有批准逮捕的权利,但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不是检察院通知犯罪嫌疑人,而是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需要...


·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假释和监外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一、假释和监外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


·暂予监外执行看察期有规定吗?
      暂予监外执行看察期有规定吗?暂予监外执行的看察期没有规定,但是暂予监外执行没有规定具体时间期限。如出现法定收监情形的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按程序提出,刑期届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自2014...


·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灭失怎么办?
      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灭失怎么办?执行标的已经灭失那么法院就会终结案件的执行;判决交付物为特定物的,由于其可替代性较差,其价值往往难以确定,如果一旦灭失,交付物品的义务就无法履行,义务人只能通过金钱赔偿代替义务的履行,而当事人往往难以就其赔偿协商一致,并且,容易对特定物的价值...


·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有几种
      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有几种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


·监外执行需要法院判吗?
      监外执行需要法院判吗?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主要包括对罪犯判处刑罚并交给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和看守所、拘役所的上级主管公安机关。在对罪犯判处刑罚时,人民法院发现没有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如罪犯因患有严重...


·法院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