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拘留期限最长为多少天?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关于拘留期限最长为多少天?
  
  一、关于拘留期限最长为多少天?
  
  刑事拘留最长期限37天。拘留到期后决定是否应逮捕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如果超过了拘留期限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或者释放被拘留人。
  
  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三、拘留的注意事项
  
  执行过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由于目前中国民事诉讼法对拘留的规定比较笼统,而最高院对拘留问题也没有作出相对具体的司法解释,因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拘留措施的理解和操作也不尽相同,在采取拘留措施时存在很多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淡漠了人权保护,影响了人民法院形象。根据在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经验,认为司法拘留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拘留,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在实际执行中,有的执行人员变拘留为一种执行手段,在不对当事人财产详细调查或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的情况下,以执带拘,把拘留作为考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或向申请人作一交待的方法,违反法律程序,是严重错误的。
  
  2、需经院长批准。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实践中,对某人是否适用拘留往往由承办人个人决定,法律规定的程序如同虚设。同时执行人员“先斩后奏”的情形也屡屡出现,人已经拘留,但院长还没有签字批准。当然,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拒、阻挠执行等情况的,可以立即采取拘留手续,但过后必须立即报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3、异地拘留应当符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不在本辖区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这是对异地拘留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有的法院可能出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往往自己径行到异地进行拘留,如果稍有不慎,会激化矛盾,遭到围攻,执行人员身体、装备将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在异地拘留前,要充分考虑可能会发生的情况,积极争取当地法院配合和协助。
  
  4、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权利。对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人员应当明确告知被拘留人上述权利。另一方面,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但将被执行人拘留的原因和理由及关押的处所告之其家属,应有现实的意义。而这一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5、提前解除拘留事由必须合理。根据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但“承认并改正错误”作为解除拘留的唯一条件规定的过于笼统,有的法院只要被执行人出具一份具结悔过书就提前解除,有的法院要求被执行人象征性履行一部分义务也提前解除。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应当进一步严格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必须在被拘留人全部履行了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后方得解除拘留;对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被拘留人,一般不提前解除拘留。
  
  总之,司法拘留既不是一种执行手段和措施,也不是解决执行难的灵丹妙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同样蕴涵着一个法律价值追求的问题,我们应该端正认识,切实把握法律实质,在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司法拘留,打击和惩罚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人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综合上面所说的,拘留是对犯罪人员作出的一种强制措施行为,对于拘留也是有时间规定的,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找到相关的证据,如果超过了时间还没有作出批捕的决定,那么就必须要放人,所以,任何案件都是有它的法律依据,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到当事人的利益。
  
  
  
  
  
  


·犯罪赚疑人认罪认罚的新规定是怎么样的?
      犯罪赚疑人认罪认罚的新规定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犯罪嫌...


·刑事犯罪中止可以减轻刑罚吗?
      刑事犯罪中止可以减轻刑罚吗? 一、刑事犯罪中止可以减轻刑罚吗?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中止犯的处罚是:(一)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二)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


·犯罪嫌疑人37批捕意味着什么
      一、犯罪嫌疑人37批捕意味着什么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刑事诉讼法》相关规...


·网络诽谤罪定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中国刑法中有着许多条罪名,但是却没有一条是关于网络诽谤罪,只是把网络诽谤罪归于诽谤罪之中。现在网络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是也有许多人借着网络肆无忌惮的发言,从不注意自己的言行。下面我们带来了网络诽谤罪定的量刑标准。 一、网络诽谤罪要判多少年 我国刑法规定:犯诽谤罪的情节...


·持枪抢劫银行判几年和犯罪认定
      一、持枪抢劫银行判几年和犯罪认定银行,包括国家银行,也包括民营银行和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依法从事货币资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行为人侵入银行或...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处罚是什么?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处罚是什么? ?一、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28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


·五十克毒品能判死刑吗
      不会。如果是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50克海洛因就可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还要看情节。一般50克判不了死刑,远远超过50克(比如1000克)很有可能判死刑。如果有武装掩护、参与国际贩毒组织等情节,不用远远超过50克就可能判死刑。如果是罂粟壳,200千克都...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一...


·拘留期没有批捕会不会开庭到庭?
      一、拘留期没有批捕会不会开庭到庭? 拘留期没有批捕,也可能需要开庭审判,并面临司法判决。没有逮捕不代表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话,公安还是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如果审查认为构成犯罪的话还是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后判刑。批捕之后还要经过审查起...


·盗窃罪自动投案自首怎么量刑
      盗窃罪犯罪在很多地方都是一个发生频率比较频发的犯罪,但是有些犯罪分子在之后常常悔过自新去警察局自首投案,那么盗窃罪自动投案自首是怎么量刑的呢?盗窃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网我们今天就来给您解答一下。 一、盗窃罪自动投案自首怎么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有自首情节的,应当从轻处罚。但是...


·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怎样的1、立案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的调查后,如果认为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实并应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从而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这里的侦查机关,一般指公安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