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的兼并的法律制度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企业的兼并的法律制度
  
  企业兼并的原则
  
  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及1989年体改委等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把企业兼并的原则作了规定:
  
  第一,要以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使资产向合理流动。
  
  第二,应遵循自愿、互利、有偿原则。在竞争过程中实行优胜劣汰,不使用行政命令强制阻挠。
  
  第三,注重实效,优化产业、产品和企业组织结构为标准,提高企业整体实力和企业发展。
  
  第四,除国家另有规定,不受地区、所有制形式、行业和隶属关系限制。
  
  第五,既促进规模经济效益,又防止形成垄断,有利于企业竞争。
  
  第六,妥善处理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稳定。
  
  企业兼并应遵循的法律文件
  
  1、1992年7月23日,国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6条规定了“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企业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
  
  2、1989年体改委等部门《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对企业兼并的原则、形式程序、资产评估作价,职工安置以及财政税收管理均作了详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3、1994年起施行的《公司法》第182、183、184条有关“吸收合并”条款,适应企业兼并的程序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4、财政部关于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和有关银行贷款和利息处理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就有关兼并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作了原则性规定。享受免除利息,分年还本。优势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等等。
  
  5、国家经贸委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企业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企业兼并、出售、有关国有资产组织管理、评估程序及办法作了详细规定,对于正确掌握国有资产的价值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企业破产的原因(破产界限)
  
  概述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
  
  概念
  
  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判定标准
  
  1.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 — 现金流量标准
  
  2.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 — 资产负债表标准
  
  3.停止支付 —————— 外在行为标准
  
  构成要件
  
  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已到清偿期;是金钱或可以金钱评价的债务;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偿还.
  
  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负债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债务不论是否到期。
  
  停止支付:是债务人依主观意志作出的外部行为,非财产客观状况;包括明示、默示等各种行为;对到期的金钱债务停止制度;持续一定期间
  
  特点
  
  (1)它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事实状态。
  
  (2)它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状态。作为破产原因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的。
  
  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通例,是采用单一规定,即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唯一原因。而破产法第2条第1款采用了复合规定和单一规定并存的方式。
  
  复合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国际上也称作“非流动性”,又称“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务人已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到期的现有债务”。无力偿债的认定,不以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请求为必要条件。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资不抵债”,国际上称作“资产负债表标准”,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外的全部债务。这一标准的依据是:资不抵债即表明遇到财务困难。但是,由于这一标准依赖于受债务人控制的资料,因此,采用资产负债表标准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能够证明企业同时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时,企业有充分理由适用破产程序。此时,如果企业管理层既不申请破产,又不采取积极措施对企业实施拯救,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甚至实施导致企业责任财产减少的资产处分或个别清偿的行为,致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照破产法第125、128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单一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替代“资不抵债”作为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的条件,是对后者的一个限定。根据这一限定,一时不能支付但仍有偿付能力的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
  
  本项标准代表了破产法起草的一个指导思想,即鼓励适用破产程序,特别是再建型的破产程序(重整、和解),以积极清理债务,避免社会中大量的债务积淀和资产闲置,并减少企业长期困境下的道德风险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外,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其破产重整或者清算。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这些也属于单一规定。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的发展面临着中小企业破产兼并的可能性,在两种方式的调整中小企业的存在也是有效办法,同时也减轻相关负责人的经济与思想压力。当需要注意的是兼并与破产的办理过程有所差异,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办理时应提前进行向专业人士咨询。
  
  
  
  


·企业融资企业信用等级对融资有什么影响?
      企业融资企业信用等级对融资有什么影响?企业要想获得长远的发展,必然要采用各种方式筹集资金。不过,目前我国各银行以及金融机构在放款给企业时会参考该企业的信用等级,可见企业的信用等级十分重要。那企业融资企业信用等级对融资有什么影响?一起和我们通过以下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下吧。一、企业融资...


·合伙公司法与我国的公司法的主要联系区别是什么?
      合伙公司法与我国的公司法的主要联系区别是什么开办一家公司,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在想要创办公司的时候,很多人会选择通过与其他人共同创办一家公司。由于创办公司的时候是和他人一同合伙开办的,所以说公司在进的时候就必须充分考虑到其他人的利益,与此同时,我国的合伙公...


·深圳集团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深圳集团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一、深圳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


·公司法前沿问题有哪些?
      公司法前沿问题有哪些? 一、公司法前沿问题有哪些? 公司法前沿问题主要有最低资本制的废止、认缴制的引入、资本制度其他环节的缓和等,并就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责任、资本制度的变革对于股东出资责任的影响、公司资本制度立法变革存在的问题与反思等。 相关知识: 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


·企业拆迁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企业拆迁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如果有征地,基本上就会有拆迁,有拆迁,就会有补偿。企业拆迁的过程中,需要搬迁设备、重新安置员工、另选厂址等等,因此政府需要在多个方面对企业拆迁进行补偿。补偿是有一定标准的,那么,企业拆迁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呢? 一、拆迁资产补偿费用 包括:无法搬迁的土...


·对于公司收礼500犯法吗?
      对于公司收礼500犯法吗?收受500元是属于数额比较少的行为,是不会构成受罪行为的,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也可不受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


·企业变更注册资本间隔时间是否有限制
      企业变更注册资本间隔时间是否有限制 一、企业变更注册资本间隔时间是否有限制? 企业变更注册资本时间间隔以及次数这些都没有限制,随时都可以变更,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金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盖章) 。 2、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盖章...


·应该怎么修改公司章程
      先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提交的资料: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新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或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租赁住所的同时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3、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或董事签字。包括决议事项、修改章程相关条款、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4、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5、加...


·想了解公司法能制衡股东吗?
      想了解公司法能制衡股东吗? 公司法就是为了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法律而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公司法里面的内容涉及广泛,大致上对所有公司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都有所规定和解决。股东也是一个公司不可或缺的,股东也会陷入权利利益纠纷。我们这次就通过公司法的内容来为您讲解公司法能制衡股东吗? ...


·要约收购小股东不卖怎么处理?
      要约收购小股东不卖怎么处理?   一、要约收购小股东不卖怎么处理?   要约收购的法律规定贯穿的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被收购公众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而对收购者课以法律上的义务。   1、强制要约。当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30%时,必须对目标公司所...


·公司法股份代持有怎样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一些上市公司其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上的出资人其实是有出处的,因此存在代为持有股份的事件。它是一种最为常见的委托投资的行为,是在双方都获利的基础上成立的,那么对于公司法股份代持有怎样的规定?就有以下简单解答。一、公司法股份代持有怎样的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 名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