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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侵权执法单位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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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商标侵权执法单位是哪个?
  
  
  商标侵权执法单位包括商标局,公安机关和当地的民事法院,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造成受害人利益受损的,可以到工商标管理部门报案,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到公安机关报案。《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二、商标侵权有哪些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6、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总而言之,被侵权方可以选择的执法单位还是比较多的,特别是侵权人要知道侵犯商标的这种行为是很有可能会被判刑的。根据商标侵权造成的轻重后果来看,如果选择的执法单位是民事法院,那整个执法过程就是按照普通的民事纠纷来处理的,一般的商标侵权是不涉及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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