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承包安全协议中关于责任的划分是怎样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建筑工程承包安全协议中关于责任的划分是怎样的?
  
  在承包建筑工程中往往会遇到不同的分包、转包等情况,而于这些情况相关联的则是合同中关于安全责任、义务承担等划分。那么如何在建筑工程承包安全协议中明确责任主体,将给您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建筑工程承包安全协议中关于责任的划分是怎样的
  
  
  一、单独责任的规定
  
  我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施工安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对施工安全责任确定了一条基本原则,施工安全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二、连带责任的规定
  
  除了上述的单独责任,下面也有一些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以上就是建筑工程承包安全协议中关于责任的划分的解答。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单独责任和连带责任的承担划分是比较复杂的,可以说是每种情况都有不一样的责任承担方式,上面只是说了一些在合法的情况下责任的承担,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法分包、转包的情况,责任承担的认定更为复杂。


·下大雨摔伤算不算工伤?
      下大雨摔伤算不算工伤? 一、下大雨摔伤算不算工伤 工作中摔伤的,算工伤;上下班途中摔伤,不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


·派遣劳动合同法怎么规定的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随后便有了劳务派遣制度。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劳务派遣单位的数量更是大幅增加,但其中有很多不规范的单位和不规范的行为,因此,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制。那么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由我们为...


·建筑工程质保金怎么扣除?
      发包方一般在确定承包单位之后,为了加强责任主体的责任心,使得工程的质量得到更好的保障,有时会选择与对方签署扣除工程的质保金的约定,根据规定,建筑工程质保金怎么扣除?扣除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质量事故发生之后,能及时处理。一、建筑工程质保金怎么扣除?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手续,主要有两种:...


·合肥工伤鉴定机构如何申请?
      对于工伤劳动者来说,工伤鉴定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工伤鉴定需要提出申请,上交相关资料。但不同地区工伤鉴定申请所需资料和申请过程也会稍有差别,以合肥工伤鉴定机构为例,下面我们为您总结了一些关于合肥工伤鉴定机构如何申请?方面的相关资料,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肥工伤鉴定应如何申...


·解除劳动合同后补偿金吗?
      解除劳动合同后补偿金吗? 有补偿金; 1、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2、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劳动合同法第87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1、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2、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3...


·公司能否任意安排员工加班
      加班也就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在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的当今社会,一些企业由于业务的需要会安排员工加班,虽然由很多公司都会安排员工加班,并且这一般也认为是不违法的,但公司能否任意安排员工加班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公司能否任意安排员工加班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国...


·最新工业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最新工业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找专长律师:公司经营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在这个社会上,随着城市的不段进步,越来越多的城市以工业化居多,但是为了规范工业化厂家的正常轨道以及正常发展,当时我们在需要购买或者销售工业产品的时候,都需要签订工业产...


·肘关节工伤鉴定不了怎么办?
      肘关节工伤鉴定不了怎么办? 一、肘关节工伤鉴定不了怎么办? 肘关节工伤鉴定不了可以在了解具体原因之后,向有关的部门申请重新鉴定。发生工伤伤害后,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要第一时间进行申请工伤,确保员工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仅骨折经过治疗没有丧失功能的不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劳动能...


·销售离职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销售离职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用人的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劳动者可以举报到劳动行政部门,其会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


·工伤鉴定标准十级标准2023是怎样的
      一般工伤认定的第一步就是工伤鉴定,我们需要知道工伤鉴定的鉴定标准是什么,因为工伤鉴定的标准非常细致,所以被分为十级。因为每一年工伤鉴定标准都会有变化,所以工伤鉴定标准十级标准2018即最新的鉴定标准是什么呢?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