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房屋合同会承担违约责任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房屋合同会承担违约责任吗?
  
  会承担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要求赔偿违约金。
  
  二、提前解除租房协议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规定,提前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不管当事人有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6、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综合上面所说的,出租人还有承租人双方在签字了合同之后中就不能随便的进行违约,而且也不能提前的解除合同,除非是一方违反了合同,因此一方在违反了之后就可以直接让另一方赔偿所有的损失,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商品房预售合同对买卖双方要什么要求?
      商品房预售合同对买卖双方要什么要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在这些有效条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和内容合法并没有特殊之处,可以按照民法典的一般原理加以认定。但在主体合格和形式合法两个要件上,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其特殊性。 商品房预售合同...


·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双方名字离婚怎么分根据《婚姻法司
      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双方名字离婚怎么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没有遗嘱房产继承人如何发生继承?
      没有遗嘱房产继承人如何发生继承?没有遗嘱房产继承人会直接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房屋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等。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


·现在房产商不断的建筑新的房屋,很多老的安置房都被拆迁或是属于
      现在房产商不断的建筑新的房屋,很多老的安置房都被拆迁或是属于危房状态,危房是不允许人们居住进去的,是一种有安全隐患的房子,我国相关法律对危房有这明确的定义,而且还有一系列的定义的标准。一旦符合这个标准,这个房子就属于危房。那么危房鉴定标准有哪些流程? 一、危房鉴定标准 1、为...


·房屋租赁协议撤销需办理哪些手续?
      您都知道,当我们去租房子的时候需要签订租赁协议,那么当我们需要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针对房屋租赁协议撤销需办理哪些手续?”这一问题,我们为您整理了详细的信息,希望能够帮助您,以减少撤销房屋租赁时产生的矛盾。 一、房屋租赁协议撤销需办理的手续 在我国,房屋租赁...


·婚前买房婚后如何加名字
      男女两人结婚后,通常会涉及到对原房本上加名。在房产证加上配偶的名字,在法律上来说,实质就是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现实中,经常出现男女在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的情况,那么此时应该如何加名字才比较好?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婚前买房婚后如何加名字 (一)婚后取得房产证 ...


·买安置房首先要搞清楚安置房的性质:
      买安置房首先要搞清楚安置房的性质: 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1、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


·买卖二手房的流程是是怎样的
      买卖二手房的流程是是怎样的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房子贷款还清了他项权证给谁
      房子贷款还清了他项权证给谁:1、当还清了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可以到贷款机构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以及《贷款结清证明》。在房产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撤销抵押;2、办理房屋抵押注销业务时需要填写一份《抵押注销申请表》,提供由贷款机构给予借款人的《贷款结清证明》,以及本人需提供的《...


·一、门面房租赁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应付有哪些?
      一、门面房租赁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应付有哪些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父母去世农村房屋可以继承吗
      父母去世农村房屋可以继承吗 一、父母去世农村房屋可以继承吗? 农村房屋可以继承,房屋是村民合法私产,可以依法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兄弟姐妹、祖父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