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损失计算标准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损失计算标准是什么?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二、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违约吗1、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3、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4、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如果在进行租房后也是需要签订租赁合同的,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也是需要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去执行的,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未经允许就擅自将房屋进行转租,或者是未经允许就擅自更改房屋的结构等情况后,因为承租人做出了违约行为出租人也是可以与之解除租赁合同的。
  
  
  


·起诉合同变更的时效为多久?
      起诉合同变更的时效为多久?可变更合同诉讼时效适用于除斥期间1年。《民通意见》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


·在我国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抗辩权本身就是为了对抗那些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且抗辩权是建立在本身承认了对方的某些权利的基础之上,其实有很多人都特别的难以理解我国《民法典》当中针对合同的履行而规定的那些抗辩权。在下面的这篇文章当中,我们将带您一起来认识一下在我国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违约损失如何举证?
      合同违约损失如何举证? 一、合同违约损失如何举证? 合同违约损失由主张自己受到财产损失的主体提交发票、合同等相关材料来举证。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有哪些? 一、合同履行规则是什么? 同履行的规则主要是指当事人就某些事项没有约定时的处理方法。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应该找什么部门
      可以找居委会协调,也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依法裁决。商铺租赁合同纠纷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1、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有身份证、常口信息、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2、原、被告租赁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租赁合同,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等;3、租赁房屋系合法出租的材料:房...


·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什么
      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什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合同生效条件都有哪些?
      合同生效条件都有哪些合同生效因合同的性质不同,生效的条件也不同。一般有下列三种情况:1、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谓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的各个要件不存在理疵,也不存在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合法主体,没有虚假主体(如未经过工商登记的组织、被撤销的组...


·集体合同的效力如何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效力如何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凡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


·间接代理和行纪合同有什么不同
      间接代理和行纪合同有什么不同第一,主体不同。在间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对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规定,只要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可以成为代理人。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体资格受到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批准有权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才可以成为行纪人。...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以什么为准的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以什么为准的 一、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生效的时间是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时间为准。 合同开头和结尾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有效条件的主要问题,全称为效力部分。合同中开头部分注明的订立合同中的时间和地点,它在法律上就表明: 1、除...


·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