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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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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当前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办理假释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罪犯的假释问题
    对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确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如果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当地具备监管条件,可以不受法定执行刑期的限制,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主犯,惯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不予假释。
    二、关于未成年罪犯的假释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假释后具备监管条件的罪犯,可以不受法定执行刑期的限制,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主犯,惯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的假释,应从严掌握。
    三、关于老、残罪犯的假释问题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假释,应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罪犯,可依法予以假释。
    四、关于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的计算问题
    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五、关于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限问题
    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有适当的考验期限。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在司法实践中,对有期徒刑犯假释考验期限的掌握,一般不少于六个月。
    六、关于对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的假释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在看守所服刑的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以及个别余刑一年以上,因特殊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罪犯。在司法实践中,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一般不予假释;对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应由关押罪犯的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法院裁定。
    七、关于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问题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一般以间隔一年以上为宜;对于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


·什么是减刑?
      
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减刑裁定的管辖
      

减刑裁定的管辖,是指减刑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

依据刑法的规定,减刑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监狱(管制、拘役、宣告缓刑假释的由公安机关执行),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具备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不该忽视缓刑犯的减刑
      司法实践中,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很少适用减刑,原因:一是法无明文规定。我国刑法在缓刑与减刑章节中均没有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予以减刑的明确规定,“两高”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二是认识不相一致。有人认为,缓刑是一种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原本就在社会上执行...


·减刑(假释)申请书
      减刑(假释)申请书

  ________________监狱(劳改队):

  罪犯本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情况: 

  罪犯本人自入监(或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及立功表现:

  申请减刑或假释的理由和法律依据:&nbs...


·假释的程序
      假释的程序,是指罪犯获得假释,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的步骤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假释的法定程序是: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


·减刑应当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为了加强减刑的规范化、程序化,使司法机关在办理减刑案件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减刑中的随意性和腐败现象,刑法第79条专门对减刑程序作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减刑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如何处理?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论新罪的性质和罪过形式如何,也不论应判处何种刑罚,都应当撤销假释,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实行数罪并罚,执行前罪没执行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相加的刑罚。
   ...


·缓刑犯减刑应由哪一级单位申报?
      缓刑不是一种单独的刑种,仅是刑罚具体运用中的一项制度,对缓刑犯减刑是减轻原来所判处的刑罚,同时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11月12日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缓刑犯减刑应由哪级单位申报的电话答复》中指出,缓刑犯的减刑,应由负责对其考察的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向公安...


·罪犯通信、会见、特优会见、与亲属共餐的有关规定
      1、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罪犯亲属寄给罪犯的包裹、汇款或罪犯寄给亲属的包裹、汇款,必须按照国家邮章...


·减刑的适用条件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


·罪犯计分考核和分级待遇的有关规定
       1、罪犯计分考核

    (1)省监狱管理局制定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奖惩规则。监狱对罪犯采用计分的办法考核日常改造表现。计分考核的积分是对罪犯实施法律奖励、行政奖励以及分级处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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