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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和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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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请减刑、假释的条件:

  

    (1)提请减刑的条件。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监狱可以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监狱应当提请减刑。



  

    (2)提请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提请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3)对被判处五年以上(含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经过一年六个月以上的考核,符合法定条件且达到规定考核分的,监狱可提请首次减刑,再次提请减刑应间隔一年以上;对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其中对被判处十年以上(含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次提请减刑的间隔期一般不少于二年。经一次或数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无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服刑二年以上,监狱可以提请减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监狱应当提请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刑期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同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在改造期间违反监规,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理或在监内又犯罪的,视情节适当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4)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可提请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2、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次实行罪犯小组推荐,中队所有罪犯评议,中队、大队、监狱“三级合议”的制度,监狱合议时并邀请驻监检察院(室)人员列席。



  

    (2)经“三级合议”后,监狱按法定程序提出建议书,报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假释,由所在监狱提出,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3)减刑、假释裁定书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监所代为宣告应迅速及时。



  

    3、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有社会危险性的,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下列罪犯不准监外执行: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减为有期徒刑的;



  

    (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5、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



  

    (1)由所在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大队队务会审核,报狱政部门审查后填写《罪犯疾病伤残鉴定申请表》,经分管监管改造的监所领导同意后,送省局指定的疾病伤残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2)监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小组根据疾病伤残鉴定小组的鉴定结论,以及罪犯改造表现等综合因素,进行研究,并邀请驻监人民检察院(室)人员列席。对同意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分管监管改造的监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3)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审批小组对监所呈报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或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材料,经审核决定后,如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或批准延长暂予监外执行,应制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或《罪犯延长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次批准半年或一年。同时将决定书抄送省人民检察院和驻监检察院(室)。



  

    6、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



  

    (1)骗取保外就医的;



  

    (2)以自伤、自残等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3)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4)违反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5)经治疗后疾病已痊愈或病情基本好转的。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减刑?
      
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保外就医如何申请,保外就医最长多少时间?
      

保外就医是暂时监外执行。一般有两种情况:①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直接决定保外就医;②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治疗无效,经劳动改造机关批准,可以保...


·减刑(假释)申请书
      减刑(假释)申请书

  ________________监狱(劳改队):

  罪犯本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情况: 

  罪犯本人自入监(或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及立功表现:

  申请减刑或假释的理由和法律依据:&nbs...


·减刑的适用条件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的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律在监狱内的会见场所进行。监狱应当为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提...


·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


·罪犯可以会见那些亲属?
      

哪些犯罪分子享有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


·刑法中假释的规定
      
假释: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减刑的起始时间,是指罪犯被执行刑罚多少时间后才可以依法减刑;减刑的间隔时间是指第一次减刑与第二次减刑之间应相隔多少时间的规定。

    一、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


·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减得过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也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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