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上海认定工伤有什么待遇可以享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上海认定工伤有什么待遇可以享受?
  
  1.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达到伤残等级人员,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
  
  2.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人员待遇:
  
  (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4个月工资,二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2个月工资,三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0个月工资,四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8个月工资;
  
  (3)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其每月的护理费标准是:全部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发给护理费;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3.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6个月工资;六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4个月;七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2个月;八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0个月;九级为伤残职工本人8个月;十级为伤残职工本人6个月;
  
  (2)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90%;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要人自行择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2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2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1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1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不影响被保险人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待遇。
  
  4.因工死亡待遇:
  
  (1)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4)因工致残1-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除按本条(1)(3)款的规定执行外,其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24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伤残者需要安装假肢、仪眼、镀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市或者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其所需费用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工作中的伤只要被认定为工伤,那么作为劳动者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而且所有的待遇也应该可以享受,并且在工伤期间自己的工资也应该由单位进行放发,但对于不同的工伤所产生的待遇标准也会不一样。
  
  
  
  
  
  


·职工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吗?
      职工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其实就是具体界定“上下班途中”的。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中...


·工伤死亡待遇
      工伤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辞工方式有很多种
      辞工方式有很多种,其中公司主动和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方式也是不少见的。我们都知道,如果公司要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一个月前提前通知劳动者,否则公司将要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以此来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同时,有时公司也会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的代通知金区别是什么呢? 1、代...


·工伤死亡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死亡是一种后果极为严重的事故性伤害,不仅给企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而且常常遗留许多社会问题。实践中,需要先对工伤死亡作出认定之后,才能进行相应的赔偿。那到底工伤死亡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工伤死亡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工作时间死亡一般属于工伤死亡,但...


·我们的日常生活是由各项工程组建而成的,故而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
      我们的日常生活是由各项工程组建而成的,故而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安全,故而相关国家部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对各项工程的质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诸如农村房屋的建筑工程依旧存在着问题,你是否知道农村房屋质量问题有哪些呢? 一、农村房屋质量问题有哪些? 由...


·参公单位可以随时辞职吗?
      参公单位可以随时辞职吗不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正式员工辞职需提前三十天提交辞职报告,所以你辞职报告交上去之后三十天之后才能离开。二、公司强迫员工辞职该怎么办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


·与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关系就是工作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来确立双方的关系,一般劳动关系是每位工作者都需要去确立,因为劳动关系关乎到自己的薪酬、福利。国家法律规定正规企业工作者都需要去确立劳动关系,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分公司的法律性质 《公...


·企业侵犯员工名誉权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企业侵犯员工名誉权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一、企业侵犯员工名誉权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一般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90条的规定,受害人当名誉权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停止侵害。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3、赔礼道歉。 4、赔偿...


·工伤在什么情况下做司法鉴定?
      在日常工作中难免会受到身体上的一些伤害,而我国法律规定要对工伤给与一定的补偿来降低对受害人的损害。而在工伤赔偿之前需要对工伤进行鉴定,其鉴定过程需要严格走法律程序,但是我们有时候也会遇到司法鉴定,对两者概念混淆,那工伤在什么情况下做司法鉴定?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伤在什么情况...


·关于工程质量因素有哪些?
      走到大街上,高楼大厦的,以及在公路上人来人往,车子川流不息,这就是这个社会的发展赋予我们的生活环境,那我们肉眼所能见到的房子啊,商场啊,这些都是属于工程范畴里面的,就比如我们常见的房地产工程,并且我们总能听到各种关于工程方面的质量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谈谈工程质量因素有哪些一、工程质...


·空心砌体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
      空心砌体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 我们知道,不同类型的工程,对于工程质量的规定和要求也是不相同的。由于工程质量是极具重要性的,我国针对工程的质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空心砌体工程属于工程的一种类型,一个方面。我们在下文中将针对空心砌体工程质量要求做出详细的说明和介绍。 一、什么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