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保险待遇哪些企业承担的部分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工伤保险待遇哪些企业承担的部分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单位难以安排工作情况下,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难以安排工作的);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难以安排工作的)。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五至十级伤残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5、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6、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企业应该承担的部分是: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保留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五、六级伤残的职工还应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如果您用人单位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则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应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一、劳动合同1年试用期是多久?
      一、劳动合同1年试用期是多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


·合同到期员工工作小结应该怎么写?
      合同期到了,那么就要写上个合同期的工作总结了吧,工作总结是合同期满后球员做给所在单位的总结,这样的总结能够作为单位对该职工提供续约的重要依据,所以对于职工来说,十分重要,而合同到期员工工作小结到底怎么去写呢?让我们通过以下的知识和所写例子一起去学习一下吧!合同到期员工工作小结应该...


·一、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是无偿辞退的情形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是无偿辞退的情形是什么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吗?
      非全日制用工,是与全日制用工相对应的。生活中,我们大多数的工作都属于全日制的工作。相信对于全日制用工您都了解,其属于一种劳动关系。但是,大多数人对非全日制用工不是很了解,都会有一个疑问,即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吗?下面,我们将为您解答这一问题。 一、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


·劳动仲裁应该如何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如何申请执行,以及在何处申请执行,这对许多劳动者来说是一个混乱的问题。第一,劳动仲裁裁决的结果不属于终局裁决的,每一裁决的金额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情况;其次,如果仲裁裁...


·安全施工的协议是什么?
      安全施工的协议是什么?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安全生产和安全防火方针,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为安全如期完成建设方的进度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


·一、劳动者如何办工伤认定决定书?
      一、劳动者如何办工伤认定决定书?自受伤之日起30天内,用人单位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没在30天内提出工伤申请认定工作的,伤者或家属可以在一年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的不再受理。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有何区别?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有何区别?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到终止日期前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单方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


·签署劳动合同人员可以随时辞职吗?
      签署劳动合同人员可以随时辞职吗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是不可以随时辞职的,劳动者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


·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是否为最低年限?
      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是否为最低年限?竣工后经过检验认定质量合格的工程并不代表在使用过程中就不会出现任何的质量问题,所以我国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专门设立了保修制度,要求工程在投入使用的一定年限内仍然要对工程的任何质量问题负责。那么,工程质量保修期两年是否为最低年限? 一、工程质量保修...


·建筑企业加班双倍工资规定是什么?
      建筑企业加班双倍工资规定是什么?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