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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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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拐卖儿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的规定有哪些?
  
  一、拐卖儿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一百四十六条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
  
  1、一般情形下,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拐卖儿童注意几个问题:
  
  (1)如果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地居住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转卖给他人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2)如果收卖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侮辱、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不仅要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且还要根据其行为,构成其他的犯罪,如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关押,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则另外构成非法拘禁罪;
  
  (3)如果伤害的,则另外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有虐待行为的,另构成虐待罪。
  
  (4)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另构成强奸罪。
  
  (5)如果某人犯了几个罪,应将其所构成的数个罪一起并罚处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拐卖儿童就是属于利用欺骗的手段进行伤害未成年人,对于受害者是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持自己的利益,因此,在写起诉状的时候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特别是相关的证明材料也一并要提交,这样法院才会受理自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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