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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被告人可以指定辩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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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辩护权的行使原则,单位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既可以由其诉讼代表人自行行使辩护权,也可以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行使辩护权。问题在于,在单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 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否为其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

  

   与自然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相适应,单位被告人也应当享有指定辩护权。这样才能体现审判中的公 平、平等原则。但是,单位被告人享有指定辩护权的范围要受到必要的限制。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或应当为单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呢?

  

   为单位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情况主要有:

  1、附随主体委托了辩护人,而单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单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这是因为,在附随主体委托了辩护人,而单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单位被告人会在审判中处于明显的劣势,不利于保护单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单位共同犯罪案件④中, 有些单位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而有些单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单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这是因为,共同的被告人应当在审判 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如果有些单位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进行辩护,而有些单位被告人却没有委托辩护人辩护,后者必然处于不利地位,不利于实现审判之公平。

  3、 在单位被告人的诉讼代表人缺席,而人民法院决定缺席审判时,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表人缺席的单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在审判过程中,单位被告人的诉讼代表人 缺席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给单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其辩护权根本无法行使,如果人民法院进行缺席审判,无异于彻底剥夺了单位被告人的 辩护权,这是有违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的,是人民法院应当全力避免的。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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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件中,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刑事诉讼法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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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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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审案件适用范围
      简易审适用于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能判刑三年以下的案件需要简化程序的应适用法定简易程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也不采用简易 审。主要理由是案情重大,刑罚极重,为贯彻“慎刑”要求,不宜采用简易审程序。从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看,对重刑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强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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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刑事自诉案件 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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