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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罪犯能否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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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规定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由于公安机关承担着大量的防范、治安和打 击犯罪的任务,且人员又相对较少,难于抽出专门人员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建立系统的考察监督制度,只能定时或是顺便对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管,这样容易被罪犯一时 一事的表现所迷惑,很难深入了解罪犯的思想是否有了根本性的转变,很难了解罪犯是否迁恶改善、悛悔其过,也就难于真正了解罪犯是否确实达到了不致再危害社 会的程度。监外执行有确定刑罚的同时决定监外执行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定监外执行。若确定刑罚的同时决定监外执行的,犯罪人没有在监狱中服过刑,对其适用 假释一则由于上述原因没有系统考察其认罪服法态度与悔罪表现;二则并不利于鼓励在押犯的服刑改造,反而易产生误解,故对其不宜适用假释。但在刑罚执行过程 中确定监外执行的,由于罪犯在监狱中已服过了一定的刑期,进行过劳动改造和系统的考察,可以看出其思想是否良性化,对其适用假释不应发生问题。

  

  监外执行的罪犯能否适用假释我国法律未有明确的规定,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不少的争议。不能适用假释的人认为,他们未予以关押,不存在放归社会的问 题,无法确认是否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可以适用假释的人认为,以监外执行只是刑罚执行场所而非执行内容的变更,刑法与监狱法并非排除监外执行适用假释的可能 性。

   从假释设立的目的看,假释是补救长期自由刑时设立的。自由法 理论从威吓主义、报应主义进而采取感化主义、教育主义以来,自由刑的刑期就不再像以前那样一成不变,而是随受刑人的反应而变化。如果认为被受刑的人已达到 感化目的,或者能够预期实现,就不再受宣告刑期的拘束。这样便可给长期尤其是无期徒刑的受刑者以自新之路,把争取提前出狱的主动交给受刑者本人,促使其悛 悔改善。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适用假释的行 为条件一是犯人的行为表现,就是看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二是犯人的思想转变、思想良性化是悔改的本质要素。关键是要深入了解支配犯罪的人做出这些 表现的思想基础是什么,即犯罪人的思想是否有了根本性的转变,这需要对罪犯进行系统的考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当前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办理假释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罪犯的假释问题
    对罪犯家庭有特殊...


·假释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假释可能会出现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出现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


·保外就医的审批程序
      

  1、罪犯如保外就医条件、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


·如何执行假释刑罚?
      假释是我国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假释的意思是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为其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确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在执行一段时间的刑罚后,附有一定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当然,假释制度的实施也有一定...


·假释的条件和考验期?
      假释的条件: 1、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


·减刑应当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为了加强减刑的规范化、程序化,使司法机关在办理减刑案件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减刑中的随意性和腐败现象,刑法第79条专门对减刑程序作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减刑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的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律在监狱内的会见场所进行。监狱应当为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提...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7号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1月7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减刑裁定的管辖
      

减刑裁定的管辖,是指减刑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

依据刑法的规定,减刑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监狱(管制、拘役、宣告缓刑假释的由公安机关执行),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具备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假释的程序
      假释的程序,是指罪犯获得假释,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的步骤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假释的法定程序是: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


·什么是减刑?
      
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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