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法规定每月工作时间是多少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劳动法规定每月工作时间是多少
  
  对于上班族来说,最怕听见的词就是加班。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过加班的经验,但对于劳动法中对于每月规定的工作时间却不太了解。其实在劳动法中,对于每日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的费用怎么算都有着详细的规定。下面就让我们以劳动法规定每月工作时间是多少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这方面的知识吧。
  
  
  《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以上就是对于劳动法规定每月工作时间是多少这个的有关解释以及相关的补充说明。总的来说一般都是规定了每天工作时长是八小时,但是对于一些需要加班的情况还是有所补充。加班的工资应该要是平时正常上班时间的两倍,这是我们应当的权益。
  
  
  


·杭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规定是什么?
      杭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认定是劳动部门通知领取的,一般会通知经办人去领取。如果员工本人申请的并没有委托他人,那么会直接通知员工领取,如果员工非本人去申请的,而是委托单位申请,那么工伤认定书也是由委托人带为领取之后转交给员工本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


·工伤认定怎么办理 (一)申报
      工伤认定怎么办理 (一)申报1、单位申报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约定医院医治。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情况,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有...


·非全日制用工能否超时工作
      非全日制用工能否超时工作 一、非全日制用工能否超时工作 可以,只要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即可。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


·一、劳动合同中基本工资是什么意思?
      一、劳动合同中基本工资是什么意思?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具体来说,在企业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职位、能力、价值核定的薪资,这是员工工作稳定性的基础,是员工安全感的保证基本工资,即...


·青岛劳动合同备案网站是什么?
      青岛劳动合同备案网站是什么? 网站:用人单位根据授权登陆青岛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网址:qd12333.gov),选择“我的办事大厅”或“单位办事”栏目,录入劳动保障部门授权的登陆用户名及密码,进入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按照网上备案要求,如实填写并保存备案信息。 二、审批条件: 1、...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辞退员工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辞退员工 一、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辞退员工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


·集体土地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集体土地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我国的土地性质主要有城镇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两种,农村地区的土地不似城镇地区公民可以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虽然农村地区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归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所有,但是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那么在集体土地工...


·深圳市司法工伤鉴定需要多少费用
      其实在当今时代,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已经越来越重要。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农业、工业和其他各方面的发展,都已经离不开劳动者的存在。因此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我国法院,对于劳动者的一些合法权益都没有办法进行漠视,正常情况下的员工遇到工伤,用人单位应该为其进行工伤鉴定。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


·公司入职没有劳动合同吗?
      大部分人都要经历公司入职,但是您有关注入职过程中的手续吗?比如说,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入职没有劳动合同吗?有人会问。入职过程中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协议、入职登记表是否具有与劳动合同相等的法律效力呢,我们为您解答。 一、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按规定,劳动合同最迟...


·临时工工伤可以赔偿么
      可以赔偿。1、工伤不存在临时工之说,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的,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都应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


·辞职以后能不能申请劳动制裁?
      辞职以后能不能申请劳动制裁? 一、辞职以后能不能申请劳动制裁 可以的。 辞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没有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