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食品药品涉嫌刑事犯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随着人们对于健康的关注越来越大,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一个千千万万的人们关注的问题和热点。现在的人越来越注重食品的质量而不再仅仅是看重食品的数量。那么一旦食品涉及到安全问题就会成为众矢之的,那么食品药品涉嫌刑事犯罪追诉标准是什么呢,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跟着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食品药品涉嫌刑事犯罪追诉标准中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都应予以移送和接收。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下同)。
  
  (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三)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立即予以移送和接收。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四)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前面第(一)、(二)、(三)项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移送和接收。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移送和接收:
  
  1. 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3. 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4. 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二、食品药品涉嫌刑事犯罪追诉标准中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二)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应第一时间予以移送和接收。后果特别严重是指,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三)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条第(一)、(二)项标准的,按销售劣药罪移送和接收。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生产、销售劣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移送和接收:
  
  1. 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3. 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4. 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三、食品药品涉嫌刑事犯罪追诉标准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应予移送和接收。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是指,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移送和接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一)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移送和接收。
  
  (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不仅仅是出现在最终的销售使用环节,这一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是贯彻整个食品药品的的全部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一旦发生了和食品药品有关的安全的问题,就要根据食品药品涉嫌刑事犯罪追诉标准等一系列问题,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得自己的损失和伤害降到最低。
  
  


·申请减刑条件具体包括什么
      一、申请减刑条件具体包括什么 1、可以减刑的条件: “可以减刑”是对犯罪分子是否减刑由法院自由裁量,需满足以下条件: (1)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具...


·什么叫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提到有期徒刑,相信您都是比较清楚的,这属于我国刑事处罚中主刑的一种,当然同时也属于人身刑。实践中,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的时候判处有期徒刑的是多数。那究竟什么叫有期徒刑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叫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将犯罪分子加以监管、剥夺其...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简记从、减、免)。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可...


·审查起诉遗漏同种罪行怎么办?
      一、审查起诉遗漏同种罪行怎么办?司法机关处理刑事犯罪案件时,遗漏犯罪没有追究。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发现遗漏罪的,侦查机关应该补充立案,与已经发现的犯罪并案侦查并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侦查机关遗漏罪的,应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接待当事人申诉或检察工作中发...


·现在行骗已经不再拘泥于传统的方式,通过互联网行骗的手法越来越
      现在行骗已经不再拘泥于传统的方式,通过互联网行骗的手法越来越多,其中就包括在微信上行骗的情况。而对于这样的行为,虽然也属于诈骗,但也要达到规定的标准之后,才能实际进行立案处理。那到底微信上被骗多少钱可以立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


·移送行政拘留案件的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
       一、移送行政拘留案件的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 移送行政拘留是在行政部门下达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行政拘留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1、《...


·逃票够多少拘留
      如果逃票数额达到3000元及以上就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处罚金。如果存在多次逃票、拒不补票、在车站大吵大闹等严重侵害铁路运输公共秩序的行为,还可能面临最高十日行政拘留、最高2000元罚款的治安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


·刑事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诽谤罪起诉时效多长时间?
      诽谤罪起诉时效多长时间?诽谤罪起诉时效为两年,自知道之日起算。而由于名誉权处于继续状态,那么即可使用诉讼时效中断,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


·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的区别有哪些
      关于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都是与贿赂行为相关的,在很多方面也存在了相似之处,因此不少人就以为介绍贿赂属于行贿罪当中的一种具体形式,其实并不是这样的,这是两种独立的犯罪,有一些具体的区别。那到底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的区别有哪些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一、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的区别有哪些1、...


·犯罪中止小偷还需要判刑吗?
      犯罪中止小偷还需要判刑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