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容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容是什么?
  
  您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印象可能就是工资在成立的时候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把你业执照,就是在工商机关进行的,但是实际上,工商机关也可以进行一些行政处罚,比如说违反我国相关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有人想了解一下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第八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条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二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
  
  第十三条 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权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第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异地办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二、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 案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可以明确的告诉您,在工商机关行政处罚他的程序和一般的处罚程序都是一样的,比如说首先进行立案,然后通常情况下都是根据投诉举报等进行的。其次,我们在这里给您介绍了整个行政处罚的一个规范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何办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何办理? 现如今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人们生活也不断的提高。而且我们生活中的工程越来越多,但是现在对建筑工程的要求非常的严格,建筑工程需要施工的话,需要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不是那么简单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来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何办...


·工伤认定范围情形有哪些 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有不少劳动者都认为只要是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了人身伤害的,那此时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其实认定工伤也是有自己的范围,同时需要作出专门的认定才能确定是否构成工伤。那法律中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情形有哪些呢?若你不清楚的话,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工伤认定范围情形有哪些 被保险人由...


·劳动合同履行地具体指哪里
      劳动合同履行地具体指哪里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


·中午在食堂吃饭摔伤算不算工伤?
      中午在食堂吃饭摔伤算不算工伤?中午在食堂吃饭摔伤算工伤,当事人首先需要进行工伤认定,提出自己的申请主张,然后向工伤认定部门来递交相关的身份证材料等。工伤指的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工作任务中发生损害而伤亡的情况。如果是在用餐过程中摔倒,则必须指出该餐厅设施或管理上存在何种缺陷...


·工伤死亡赔偿如何维权?
      工伤死亡赔偿如何维权? 劳动者工亡,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亡期间的赔偿的,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亡期间的各种赔偿。如何申请劳动仲裁: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国家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来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的特殊困难,并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上保护女职工。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2016,请继续往下阅读。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


·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合同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有哪些
      合同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有哪些?为保证各项工程安全顺利的实施,防止质量缺陷造成使用者的苦恼和不便,国家采取收合同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有效提高建设者的责任心以及工程的安全性。那么国家对于质保金的具体收取和返还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带您了解合同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是什么。一、关于合同工程质保金预留...


·合同到期 员工不续签有补偿吗?如何计算?
      合同到期 员工不续签有补偿吗?如何计算?一、合同到期 员工不续签有补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是员工不愿续约的,一般情况下员工不可以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是因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导致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则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


·一、二次手术误工费能否支持?
      一、二次手术误工费能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所使用的前提为原告因伤致残持续误工,此时原告的误工损失,实际上就是原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损失,这与伤残赔偿金的赔偿内容是一致的。但伤残赔偿金与二次手术的误工费...


·劳动合同法社保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者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法律文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果不缴纳社保,企业涉嫌违法。这方面,劳动合同法也有所规定,那么劳动合同法社保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劳动合同法社保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