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中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劳动合同的中止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此时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没有解除的,只不过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导致暂时不能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那么您知道中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中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从时间来看,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一般有以下几个:
  1.劳动者应征人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据《兵役法》第56条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1条的规定,入伍前原是用人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2.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如果劳动者被判犯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其有关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的期限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再如劳动者意外失踪的,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因为劳动者意外失踪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当劳动者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劳动合同才终止。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中止的特点
  (1)此前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这里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不同于劳动关系,也不同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止是建立在劳动合同这一明确法律关系基础上的。(2)中止行为一般需要双方的合意或者直接援引法律规定,在极少数情况下会出现当事人基于单方意思而实施片面中止行为。中止事由的发生取决于合同期内当事人是否能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这里一般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除非当事人涉嫌故意犯罪。(3)中止期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冻结或呈现明显失衡。这是由《劳动法》的性质决定的,权利义务的失衡通常为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减轻其法定的义务。(4)中止不是“解除”,也不是“终止”,它意味着当事人对中止期满后重续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允诺或法律强制。(5)中止有一定期限,但期限长短取决于中止原因,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中止期限有上限,但没有下限。
  ?
  ?
  关于中止劳动合同条件的内容,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因合同无法履行而暂时停止履行,需要中止。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网站的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司法解释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司法解释是什么?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司法解释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指的是违约金的数额大于实际损失的130%。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范畴不同: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前提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


·国庆节加班工资算几天?
      国庆节加班工资算几天?国庆节加班工资算7天,其中1-3日为法定节假日,4-7日为周末调休。法定三天加班应支付三倍工资:月薪÷21.75×3×3其余四天加班应支付二倍工资:月薪÷21.75×4×2即总加班工资=月薪÷21.75×3×3 月薪÷21.75×4×2=月薪÷21.75×1...


·没签劳动合同也要开离职证明吗?
      没签劳动合同也要开离职证明吗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合同,但劳动者辞职的,单位可以开具离职证明,但现实生活中没有签合同,单位就不提供离职证明。当然,劳动者想获得双倍工资赔偿,那么可以反映到仲裁委员会处理。二、单位不给离职证明怎么办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


·员工拒绝公司调岗 辞退有补偿金吗?
      员工拒绝公司调岗辞退有补偿金吗?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了调岗的,员工拒绝调岗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然不能适应工作,用人单位提出给劳动者调岗员工拒绝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有没...


·无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情形有什么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员工补偿: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


·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措施一个地方的水利工程的建设,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安定的关键。水利设施良好的建设,往往是当地民生工程的重要部分。对于水利工程的质量国家有着严格的要求,并且对于水利工程良好质量的管理能力能够维护当地的稳定。以下我们就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措施进行相应的了解,...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哪些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哪些? 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在战争时期是非常重要的战略工事,但是在和平时期却容易被人们忽略。很多人民防空工程年久失修,需要提高维护监督的管理水平。那么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列出相关知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


·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又续签几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又续签几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无具体规定。新劳动合同的期限,双方约定即可,均不违法。双方签订2次固定期限后,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14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续签。《劳动合...


·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处理?
      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处理?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或因人为或因材料或因环境、天气等原因,都有可能造成铁路工程质量事故,事故一旦发生所造成的的损失是巨大的,甚至会危害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文就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等级以及处理条例作出简单介绍,以供您借鉴。 一、铁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


·根据法律规定2000年生的算童工吗?
      根据法律规定2000年生的算童工吗? 一、根据法律规定2000年生的算童工吗? 根据法律规定2000年生的不算童工,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工。不满十六周岁的是童工。 《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