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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归责原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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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生活中您可能会听说有什么飞来横祸的事儿发生,什么走大路上被楼上的花瓶给砸到了,走马路边被建筑物上的砖头给砸伤了的这类的事儿,那么这类的事情发生之后是个人赔偿还是国家赔偿呢。如果是有国家赔偿,那么国家赔偿的归责原理是什么呢?现在本站我们为您介绍一下国家赔偿原理是什么。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由于该条规定是总则的规定,通常认为,我国的国家赔偿奉行的是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国家赔偿的归责原理是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修改过程中,不少部门和专家学者建议变更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立法部门根据上述意见,对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进行了调整。具体来说,国家赔偿的归责原理在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归责原则方面的重大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总则部分取消了违法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的指导地位,而同时未明确规定其他归责原则作为替代,这表明我国国家赔偿最终采用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具体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内容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刑事赔偿部分“错误逮捕”修改为无罪羁押赔偿,即只要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无罪,即给予赔偿,并不严格要求原来的逮捕违法,这进一步表明刑事赔偿中结果归责原则的确立。具体为,原《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修改为现第十七条第二项“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上述修改内容,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同时采用了结果归责原则和违法归责原则两种体系,既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范执法的功能。就各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来说:《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一项适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项适用的是结果归责原则。通过以上内容我们您可以从中了解到,国家赔偿的归责原理是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所以任何事情只要有法可依,定会有法必依,依法执行,维护公民的权益不受损害,获得基本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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