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其他诈骗罪的种类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步入了法治社会,不少民事主体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会遵守既定的法律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之中,依旧存在着某民事主体,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形,具体来说,其他诈骗罪的种类有哪些?
  
  
  
  
  一、其他诈骗罪的种类有哪些?
  
  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种类有:
  
  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最、信用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
  
  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一般诈骗罪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诈骗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诈骗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民事主体来说,在由于受到了他人实施的诈骗行为的侵害之后,并不能立即申请得到救济,而是需要按照合法的途径,收集了能证明对方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之后,才能提出救济请求。
  
  


·打架如何才负刑事责任?
      打架如何才负刑事责任?这要看结果,如果有一方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则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是轻伤以下伤害,则是民事案件,公安局一般会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持不予立案通知书到法院起诉,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


·滥用职权罪二审辩护词怎么写?
      一、滥用职权罪二审辩护词怎么写? 滥用职权罪二审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上诉人杨某委托后, 市**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杨某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案二审辩护人。 经认真研究案情、斟酌法律,综合庭审情况,我判断: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


·刑事案件自诉法院需要什么资料
      刑事案件自诉法院需要什么资料自诉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立案须提交以下材料:1、刑事自诉状(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本人签名或加盖企业公章)原件二份,证明被告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二份...


·刑诉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证据是十分重要的,他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从而影响着犯罪嫌疑人被判刑程度的深重。因此要进行刑事诉讼案件的律师必须清楚刑诉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对普通百姓而言,了解刑诉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可以帮助自己保护证据。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可知,刑诉法证据有以下八种...


·一、醉驾被判处拘役是逮捕了吗?
      一、醉驾被判处拘役是逮捕了吗? 醉驾被判处拘役并不是逮捕,拘役是指短期限定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一种刑罚;而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


·吸毒加贩毒几年有期徒刑需要被判决?
      吸毒加贩毒几年有期徒刑需要被判决? 一、吸毒加贩毒几年有期徒刑需要被判决? 吸毒加贩毒三年有期徒刑需要被判决,吸毒,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对于吸毒者的处罚治安管理方面的。可能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非法经营16万能免于刑事处罚吗
      看具体情况。《刑法》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贩毒的没有多少判死刑的吗?
      贩毒的没有多少判死刑的吗? 一、贩毒的没有多少判死刑的吗?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


·对盗窃罪共犯处罚是怎样的?
      个人偷取他人的财物,如果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就会被认定为犯盗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实践中,许多偷窃行为都会有不止一个犯罪人员,对于帮助主犯实施偷窃行人的人员,我们称之为共犯。那法律上对盗窃罪共犯处罚是怎样的?我们将通过以下文章为您详细说明。 一、对盗窃罪共犯处罚是怎样的? 犯盗...


·将遗忘物拿走如何定性,是否会被定罪
      将遗忘物拿走如何定性,是否会被定罪在我们的平时来往的路程中,或者在某个休息的地点难免会有将东西遗忘带走的现象,如果有贵重物品忘记的是很难再找回来的,但是法律对于数额较大的遗忘物品是有相应的规定的,如果出现了将遗忘物拿走如何定性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遗失物? 遗失...


·定罪免处是否开除公职?
      定罪免处按照字面意思就是犯罪的社会一项不大,或者没有造成很大的伤害是,可以不用处以刑事处罚,那么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定罪免处是什么意思?对于在事业单位或者是公务员被定罪免处是否开除公职?还是会有其他的惩罚,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一)定罪免处是否开除公职?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