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拒执罪适用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我国的政府机关在打击拒执罪的这种犯罪行为的过程当中,有些地方做的确实不够到位,而且也受到广大民众对于拒执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还没有提高到统一的认识,所以也使得公安干警在侦办这些案件的时候往往难以得到大多数民众的齐心协力的支持,况且肯定绝大多数的民众也根本就不清楚拒执罪适用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拒执罪适用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
  
  但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则是无法、不能执行、变卖、赠送、捆绑、拘禁。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这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所谓拒绝执行。倘若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对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担保人。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
  
  (二)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1、裁定罪的对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很少有可能拒不执行、裁定的权威,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裁定罪的对象,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拒不执行判决:
  
  1、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象的判决与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本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采取隐藏、转移、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64条和第77条的规定、裁定无法执行的、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故意拒不执行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这并不影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为逃避义务、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毁坏财物、加害亲属,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裁定罪论处,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裁定罪论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裁定生效后。
  
  (四)拒不执行判决,以暴力伤害。不论其方式如何,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
  
  关于拒执罪的适用条件主要是包括四种的,主要是法院对经济类型的案件,还有少数的行政案件作出了判决以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肯定是具备执行能力的,但是通过各种比较间接的方式不去执行,通俗点讲,就是有些老赖能还钱就是死皮赖脸的不还。
  
  


·刑诉法第八十四条对立案材料来源的规定
      在公民或者单位受到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向人民检察院起诉,或者到公安机关报案。此时,司法机关会根据其提供的材料或者其他的立案材料,来确定是否立案处理,立案材料来源的规定是由刑诉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具体该如何理解该法规的规定呢? 一、刑诉法第八十四条对立案材...


·刑事案件(辩护)一般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


·上海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集资诈骗属于诈骗的一种,上海市每年都发生一些集资诈骗案件,给当地的群众带来了不小的财产损失。群众上当受骗后,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符合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会以集资诈骗罪立案。那么,上海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上海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批捕了有了新证据不认罪怎么办
      一、批捕了有了新证据不认罪怎么办 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


·私运800条香烟会判刑吗
      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


·录音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直接证据
      录音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直接证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 2002年4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


·敲诈勒索罪报案的立案标准
      一、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


·犯罪预备阶段中止是否一样?
      犯罪预备阶段中止是否一样? 一、犯罪预备阶段中止是否一样? 犯罪预备阶段中止是不一样的,具体来说, 1、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2、处罚不同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


·私分国有资产罪领导怎么认定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是属于单位犯罪的,则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单位的领导,指对单位行为有决定权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


·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会如何追究责任?
      一、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会如何追究责任? (一)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会被追究的责任主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怎么处罚
      一般情况下,我国执法机关人员在办案的时候,所做出的任何一项决定我国公民都必须积极的进行配合。司法机关人员在针对一些财产进行动压和查封以后,在没有经过法院的允许下,任何人员都不是不允许私自进行处理的,我国执法机关人员也是如此。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怎么处罚? ...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