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事诉讼执行费要谁来承担?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民事诉讼执行费要谁来承担?
  
  打官司想必您都有听说过,打官司早已就不是新鲜事了,但是打官司也是需要一定的费用的,打官司的费用是谁来承担呢?想必您都非常想要了解。今天我就来说一下民事诉讼执行费的问题,民事诉讼执行费要谁来承担?下面我就为您一一讲解。
  
  一、民事诉讼执行费要谁来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应当交纳申请费。但是,该项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二、交纳的标准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当事人交纳执行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司法救助。执行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三、费用负担
  
  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其中,实际执行费用是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执行费按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该费用从首期已经执行到款项中收取,收取的执行费数额计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执行法院在对案件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时,应当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出该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
  
  因案件执行的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此类费用不予缓交和减免。已经交纳的实际执行费用金额计入执行标的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因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请而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和审计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交。
  
  申请执行费在执行立案时先不预交,在执行结案后,从执行到的标的中优先抵付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浏览到了这里,想必您对于民事诉讼执行费有了一定的认识,也在民事诉讼执行费上要谁来承担这个问题上有了一定的解答。法律在生活中不只只有这样一个方面,法律贯穿着我们的生活,我们为了以后的生活还是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为好。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那么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一般来说,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一般包括4个步骤: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和公告。 ...


·监事和执行董事区别有哪些
      1、产生方式不同:监事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是经股东会选举或委派产生。2、职权范围不同:关于职权范围,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实践中一般会参照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范围予以规定。而监事行使的是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具体职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两者职权范围...


·孕妇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流产规定是什么?
      孕妇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流产规定是什么? 一、孕妇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流产规定是什么? 孕妇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流产后需要收监。对怀孕的妇女适用于监外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


·指定监视居住由那个执行
      指定监视居住由那个执行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


·一、重庆醉驾监外执行都?
      一、重庆醉驾监外执行都有哪些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


·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一、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1、起诉。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2、请求。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3、认诺。基于义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抵押质押优先执行哪一个?
      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因为资金困难申请抵押贷款的情况很多。很多时候,在同一个财产上面,比如房屋、厂房或者机器设备上面,可能存在抵押和质押。当债务人无力偿还欠款,债权人有权对抵押物做出处置。那么,抵押质押优先执行哪一个?我们一起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抵押质押优先执行哪一个? 根据《物...


·法律规定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法律规定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一、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


·行政决定强制执行时间是多久?
       一、行政决定强制执行时间是多久?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中止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中止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下去的特殊情况,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继续进行未完成的执行工作。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