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成为抚养人的条件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成为抚养人的条件是什么?
  
  有时,新婚夫妇可能因为身体原因无法生育但又很希望有一个孩子,就会选择收养一个孩子;或者因为家庭发生意外事故,父母双亡,孩子仍就很小,需要照顾,同一家族的亲戚可能会收养孩子.其实在当今社会,成为抚养人的条件在我国的收养法及相关法律解释中已经相当完善。
  
  
  "我国收养法"第二章"收养关系成立"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综上所述,我们主要为您介绍了收养法中关于成为抚养人的条件,收养关系的成立在不同情形下会有所不同,比如如果收养人要收养在福利院或者孤儿的话,对于收养人的条件就会相对放宽,这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时也是为了鼓励社会上的善良人士给予更多生活不幸的孩子更多温暖。
  
  


·孩子19了双方离婚还有抚养权吗
      孩子19了双方离婚还有抚养权吗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存在抚养权的问题,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存在抚养权的问题。二、协议离婚后双方如何变更孩子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


·婚前的商铺租金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的商铺租金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是婚前的店铺,婚后所收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前所收的租金,那么就属于婚前财产。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婚前的店铺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


·认定重婚需要哪些证据?
      认定重婚需要哪些证据? 一、认定重婚需要哪些证据 针对认定重婚罪,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受害人有足够证据证明重婚行为的,法院直接按自诉案件立案。而如果证据不足,由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侦察,然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可见,搜集证据有多重要!! 实践中,搜集证据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


·父母遗弃子女多久算遗弃罪
      抚养孩子赡养老人是我们所承担的责任,我们不能丢掉这些责任。遗弃孩子的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有的人觉得这只是家庭问题,这显然是不对的。这还涉及到法律责任。那么父母遗弃子女多久算遗弃罪? 一、遗弃子女多久是遗弃罪?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非婚生子女随父上户需要什么手续?
      非婚生子女随父上户需要什么手续? 应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有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接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并保存好缴费的收据。缴费的数额一般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养子女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养子女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养子女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


·证明婚姻无效的证据有哪些
      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不是光嘴上说说就行了的,此时相关机构会对构成无效婚姻的证据作出审查,因此就需要当事人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才行。那一般来讲,证明婚姻无效的证据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证明婚姻无效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一、过错男方离婚赔偿女方是必须的吗?
      一、过错男方离婚赔偿女方是必须的吗? 1、过错男方离婚赔偿女方并不是必须的,法律规范仅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不是强制过错方必须支付赔偿。夫妻应当互相履行忠实义务,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和平、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若是存在过错,那么也就意...


·协议分割夫妻协商财产分割
      协议分割夫妻协商财产分割,根据自愿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分,可以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赠给子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双方自愿,而且分割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是子女、父母或者是其他的财产。二、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在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不得损坏财产...


·离婚了非抚养一方的探视权可以放弃吗
      离婚了非抚养一方的探视权可以放弃吗 一个家庭的结合不是三天两头搞定的事情,一个家庭的破裂肯定也是长时间的消磨和伤害造成的结果。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方面的规定越来越详细和明确。无子女的家庭可自由离婚,有子女的就必须考虑到子女未来的生活和教育。今天,我们要和您探讨的是一个专业术语,探视权...


·一、女方净身出户要怎么付抚养费?
      一、女方净身出户要怎么付抚养费? 用自己的收入进行支付,如果是收入不足以支付抚养费的话,那么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或者减少抚养费。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具体支付方式和支付额度由离婚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