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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哪几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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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行政违法当中也有一种行政拘留的人身自由处罚,与刑事拘留不同的是,行政拘留违反的行政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刑事拘留是一种暂时的强制措施,怕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者毁灭证据,拘留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几条规定,我们来告诉您。
  
  一、拘留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哪几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当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造成抄起羁押犯罪嫌疑人31天时,可以有以下两种保护自己的措施:
  
  一、如果最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二、如果最后背叛徒刑的,被羁押的天数可以折抵刑期。
  
  综上所述,我们已经告诉您拘留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几条规定了,主要是在刑事诉讼法的第八十条有一个先行拘留的规定,通常都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达不到取保候审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有很大程度的逃跑可能才需要先行拘留他,这样刑事诉讼才能稳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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