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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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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执行机关,在公司治理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除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执行董事外,其他公司的董事会都是一个集体行使权力的机构,因此导致了董事会也可能出现僵局。

  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或委派,不少公司的董事是由股东自行担任,这使董事会与股东会有一定的相通性,一旦股东僵局出现,很可能就导致董事会僵局出现。我们在此只讨论董事会与股东会不具同一性时的董事会僵局。

  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到13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到19名。法律并没有限定董事会成员不能为偶数,当董事会成员出现偶数时,董事会表决就可能出现赞成和反对票数相同。即使在董事会成员为单数的情况下,董事会僵局仍然可能出现,如某名董事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某名董事投弃权票等,都可能导致有效投票为偶数。这种表决对抗,是最简单的董事会僵局。

  董事会僵局还包括董事成员其他对立冲突,导致董事会无法召开的情况。其一是公司多数董事之间形成对立,各方均无法达到法定的召开董事会的人数,无法形成决议;其二是由于程序上的要求,各方均无法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地召集董事会。如董事会拟召开临时董事会罢免董事长,而原《公司法》规定:临时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的,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则将会出现董事长既不召集董事会,也不委托他人召集的僵局。应当说《公司法》修改后,这种因程序要求导致的董事会僵局已经很难出现。但应当注意《公司法》在一些会议召开的召集人采用了组织机构作为召集人,如监事会,如何在章程中合理地体现某次特定召集是该机构的意志则非常重要。若要求每次开会前都先召开另一个会议通过决议,则公司因此支付的成本就过高,这在某种意义上同样是一种法律风险。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执行机构,在出现僵局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冲突的董事会作出调整以解决董事会僵局。在公司的股东为法人的情况下,临时股东会的召开并不像理论上那么顺利。当然最为便利的方式是在公司章程有相应的董事会僵局处理方式的规定。

  另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通过董事会进行公司决策,再由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来实现的。在这种企业中董事会僵局与股东僵局类似。

  实践中因为董事会较股东会召开更为频繁,董事比股东更了解公司情况,因此董事会僵局概率更高;但董事会僵局通过制度设立及股东会作用被化解的途径和方式更多,因此法律风险损害并不严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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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救济途径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提起在行使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知情权诉讼之前,需要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在股东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遭到公司拒绝提供查阅后,股东才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即股东向法院主...


·股东收取公司转账的行为认定
      否认公司法人格,须具备股东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定要件。认定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是否存在其他混同情形等。公司向股东的单笔转账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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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冲突处理
      正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都会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协议与章程之间不可能发生冲突。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发生了冲突,则如何适用呢? (一)如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公司设立...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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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力与义务
      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4、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


·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
      股权激励的设计,是一个技术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就非上市公司激励工具而言,在目前国内外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中,适合非上市公司的有以下几种。 (1) 虚拟股票. 指公司采用发行股票的方式,将公司的净资产分割成若干相同价值的股份,而形成的一种“账面”上的股票。公司授...


·业务专用章的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经企业加盖某业务专用章后生效”,则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该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企事业单位加盖某业务专用章可以成为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但是,需要提请企业注意的是,如果该合同属于由企业提供并常运用于经济活动的格式文本,则该条款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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