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房产不动产的他项权利人?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关于房产不动产的他项权利人?
  
  我们知道现在社会的竞争越来越大,钱越来越难挣,特别是对于生意人,如果想要扩大经营想要贷款就必须抵押东西,比如房和车,如果抵押的话就有一个他项权利人,那我们可能对他项权利人的认识还很模糊,那就一定要来了解一下关于房产不动产的他项权利人?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关于房产不动产的他项权利人?
  
  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
  
  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一般房产购买时,选择按揭贷款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中,会有他项权利内容记载,载明他项权利人、权利种类(如典权、抵押权等)、权利范围(他项权利的房屋范围)、权利价值(他项权利的契载价格)、权利存续期间(契载期限)、注销日期(他项权利消失的日期),并且在他项权证书也注明这些内容。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他项权利人的登记流程?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平海路45号平海大厦办证大厅受理窗口申请办理,经办人在审核资料无误后,出具《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交由申请人收执;
  
  2、申请人在受理单标注的领证日期之后携“受理单”及身份证明原件到产权缴费窗口缴费后在产权发证窗口领证。如审批未通过,另行通知。
  
  办理要求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
  
  申请材料一、需提供的资料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1、杭州市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表原件;
  
  2、杭州市房产档案馆查档证明原件;.
  
  3、登报声明《房屋他项权证》遗失作废的公告(需在《杭州日报》上刊登);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5、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
  
  6、抵押人为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如为共有房产(包括夫妻共有房产),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抵押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的,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具结书。注:二代身份证反面也需复印 .
  
  (二)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委托人,受托人均为个人,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2、委托人为单位,受托人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单位委托书原件及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3、若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房产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书,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认证的;4、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证件原件证件原件
  
  填写说明
  
  (一)房屋他项权证号:房他证 字第 号。“房他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他项权发证的顺序号。
  
  (二)房屋他项权利人: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权人;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地役权人。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填写房屋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四)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抵押的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供役地房屋坐落。
  
  (五)他项权利种类:填写抵押权或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六)债权数额:属于一般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最高债权额”。
  
  (七)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地役权登记的,需役地房屋坐落应在附记栏中注明。
  
  (八)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综合上面所说的,办理他项权利人也是要求的特别严格的,因为这个涉及到金钱,如果也现了什么问题,银行就可以用他项权利人这个证书来进行对房子的拍卖,因此,关于房产不动产的他项权利人?也要去当地好好的咨询一下,因为各个地方的政策不一样,要交的东西也不一样。
  
  


·乡镇房屋买卖协议
      乡镇房屋买卖协议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房:(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


·河南非法集资以房抵债是否可以
      其实大多数的人只有是自己辛辛苦苦攒的钱在消费的时候才会特别的小心谨慎,在一般的经济犯罪当中,由于犯罪嫌疑人骗取的都是其他人的钱财,所以挥霍一空的案例也是比比皆是的。有些非法集资的案件虽然将犯罪嫌疑人给抓获了,但是当事人现剩余的资金根本就没有能力偿还受害者。所以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父母8年出资购房可以收回吗?
      父母8年出资购房可以收回吗?   满足法定条件的才可以收回,依据《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赠与人依然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


·一、对于父母房产如何继承?
      一、对于父母房产如何继承? 在父母去世之后,对于他们生前合法所有的财产,此时会变为遗产,然后尤其合法继承人来进行继承。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父母生前没有订立遗嘱,也不存在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话,则往往会按照法定方式来对父母的遗产进行继承。 此时第一顺序继承分为父母的父母、子女以及...


·一、房屋买卖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房屋买卖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怎么确定房产纠纷起诉法院
      怎么确定房产纠纷起诉法院一、怎么确定房产纠纷起诉法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诉讼,在民事诉讼的案件管辖中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其特殊性表现为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即不允许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又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


·房产买卖中的阴阳合同要怎么认定
      在二手房买卖中很多中介都撺掇着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这样可以避免部分税费。但有些人是受中介的欺骗而签订了这一阴阳合同,那实践中房产买卖中的阴阳合同要怎么认定呢?现实中经常出现阴阳合同方面的纠纷,这个时候又应该如何来处理?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房产买卖中的阴阳合同要怎么认...


·离婚按揭房除名需要怎样办理
      离婚按揭房除名需要怎样办理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


·租房子物业费谁来承担
      租房子物业费谁来承担 一、租房子物业费谁来承担 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来自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就是说,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因而只具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如果在房屋租赁合...


·商品房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具体程序是什么?
      商品房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具体程序是什么? 商品房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商品房买卖过户时,需要买卖双方带上有效证件(买方:身份证;卖方: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身份证)。如买方或卖方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持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


·一、自有住房买卖不破租赁四种例外是什么?
      一、自有住房买卖不破租赁四种例外是什么?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