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事诉讼赔偿地都有那些法律要求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在我国公民和公民之间的赔偿行为叫做民事赔偿,我国对这类赔偿中的相关受害者有着比较全面的法律保护。相应的赔偿地一般设立在被告的所在地,进行相应的赔偿。下面我们就民事诉讼赔偿地都有那些法律要求,这类问题为您进行解答。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什么是民事诉讼赔偿?
  
  
  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与国家法律赔偿制度中的国家赔偿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由此产生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
  
  
  二,民事诉讼赔偿请求地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赔偿请求地的确定主要是法院管辖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赔偿地都有那些法律要求,我国对这类赔偿的法律解释十分明确,规定这类赔偿一般由案件被告者或案件发生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受理和解决。对这类人的损害,在调查清楚后,要积极的进行相应的赔偿,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宅基地纠纷类型有哪些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类型有哪些1、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2、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3、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4、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5、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


·我们经常听到房产五证的说法,在看房的过程中,应保证房地产商有
      我们经常听到房产五证的说法,在看房的过程中,应保证房地产商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使用证等五证。房地产商只有具备了这五证才能进行房屋的销售。那办理房地产开发五证顺序应该是怎样的呢?您看了以下内容,相信就会明白了。 一、房地产中的“五证”指的都是哪五个? 核实确认开发商所...


·淄博市征地补偿条例是什么
      淄博市征地补偿条例是什么 为了经济的不断发展,每座城市的公共设施都需要不断的升级,在扩大商业用地或其他用地规模的时候,难免会拆除原有土地上的房屋,这就涉及到了拆迁问题。在拆迁问题中,居民最关心的不是拆迁后原有土地要做什么,而是能拿到多少赔偿款。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淄博市征地补偿...


·潍坊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潍坊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现在全国各地都在大力搞城市建设,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少,被征用的情况非常普遍。在这一个过程中,农民最关注的就是能够拿到多少补偿款。各个省市会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及土地年产值制订征地补偿标准,那么潍坊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我们一起共同了解下吧。一...


·南平地区租土地使用权可以吗
      南平地区租土地使用权可以吗 土地上的权利一般有很多种,我们最常提到的有使用权和流转权。在我国土地性质有两种,一个是国家所有,一个是集体所有,不同的土地性质当事人在申请及使用上是不同的。并且在各个地区,对于土地使用权可能有不同的规定。那么,南平地区租土地使用权可以吗?下面,我们将...


·土地使用权可以置换吗?
      土地使用权可以置换吗? 一、土地使用权可以置换吗? 土地使用权可以置换,土地置换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利用级差地价置换土地改造老城区,加快城市发展的一种方法。包括异区地块的置换和同区内地块的置换两种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因为土地位置的不同,所以其使用价格也不同,即地租不同...


·江西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江西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江西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


·日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日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现在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乡村建设和城市美化都是需要拆迁征地的,而国家征地也都会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根据日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的我们为您整理了最为齐全的日照市征地补偿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一、日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日照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


·撤销土地使用权证管辖,案件类型有哪些?
      撤销土地使用权证管辖,案件类型有哪些? 一、管辖 一种是向土地所在地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这种情况的申请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超期了,复议机关会以申请复议超期为由不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另一种是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两地分居的夫妻离婚要满足什么条件
      很多长期两地分居的夫妻最后都是走到了离婚的那一步,而此时办理离婚的往往也是经过分居离婚来进行。那么您知道两地分居的夫妻如果想要离婚的话,需要满足怎样的分居离婚条件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两地分居的夫妻离婚要满足什么条件 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


·如何撤销土地使用证?
      如何撤销土地使用证?中国人讲究安土重迁,大部分人都对土地十分重视,那么一个土地证也就显得十分重要了。但我们也知道,不论是办理还是撤销,在相关部门办理手续都是很复杂繁琐的,当我们有了这些需求,又不是很了解流程的时候就会有很多麻烦,今天我们整理了一份办理和撤销土地使用证的流程。土地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