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什么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毒种、菌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制度。在整个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分离、引进、培养、试验以及传染病菌苗、疫苗的生物制品研制开发、生产使用占据着重要一环。如果疏于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工作进行规范严格科学细致的管理,一旦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失控,则不但无法实现从事这项工作以防治传染病的善良愿望。反而会变成传染病发生、传播乃至流行的肇因,酿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的恶果,并导致整个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失败。国家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引进、供应、保藏、携带、运输、实验以及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供应、使用等制定了一系列严重的管理制度。一方面,国家在 《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以及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作了一般性管理规定;另一方面,国家又制定了防止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专门性管理办法,如《建立健全医院内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等等。这些规定是防止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制度保障,必须严格遵守。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直接违反了上述规定,首先干扰和破坏了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并进而严重危害或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应予严惩。本罪的对象是传染病菌种、毒种。所谓传染病毒种、菌种,根据《传染病防治》第16条的规定,分为下列三类: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二类:希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肋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1、行为人必须是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才能构成本罪。这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具体包括:菌 (毒)种的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一、二类菌 (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使用一类菌 (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 (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 (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一、二类菌 (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 (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 (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2、必须是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且后果严重。所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应是指造成储存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密器破损、丢失、被盗,或被传染病菌种、毒种所污染的物品未经消毒、灭菌处理而被带入公共场所。所谓后果严重,是指引起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造成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大面积传播的;造成大量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因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造成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管理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间接的损失巨大的,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而且只能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工作资格的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具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资格,而擅自从事上述事务,因而引起菌种、毒种扩散的,不能以本罪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至于行为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本身当然是故意的,但由于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出于过失,所以本罪仍然属于过失犯罪。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判多少年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一些病菌种、毒种具有一定的传染性,而一旦认为的散播开来,除了会造成恐慌之外,同时也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而在我国,对于故意散播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行为,在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或标准的时候就会认定为刑事犯罪,即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之后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深圳最新非法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集资诈骗在近年来呈现高发状态,并且由于集资诈骗的手段令人难以防范,许多投资者在集资诈骗中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集资诈骗是一种违法行为,只要集资诈骗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就会构成犯罪。那深圳最新非法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深圳最新非法集资...


·批捕后多久网上通缉犯罪嫌疑人?
      批捕后多久网上通缉犯罪嫌疑人? 只要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就可以进行网上通缉; 网上通缉的逃犯抓捕后先要由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然后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检察院批捕后会择日向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经过开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格式是什么样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格式是什么样的? 当作为被害人,我们需要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要求作出赔偿时,我们就需要写一份法律文件,这种被称为刑事诉讼。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格式主要包括些什么呢,主要的还是分成三部分,首部、正文和尾部。下面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格式的详细说明。 一、概念及作用...


·遗弃刚出生婴儿什么罪?
      遗弃刚出生婴儿什么罪?属于遗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之规定,犯遗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对于遗弃罪,行为人的行为及情节将对量刑起到很大的作用。遗弃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被限定为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并不是日常生活意义上的遗弃。因此,在对遗弃罪的理解上...


·寻衅滋事罪量刑最新标准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量刑最新标准是什么 一、寻衅滋事罪量刑最新标准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


·故意杀人抢劫罪之间有什么区别
      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在我国都是属于重罪,法律中规定对构成这两种犯罪之一的,如果同时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话,那日后是不能被假释的。而很多时候在抢劫过程中也会伴随着杀人行为,这就让一些人分不清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了。那究竟故意杀人抢劫罪之间有什么区别呢?请一起在下...


·未成年故意伤害罪致重伤二级如何处理?
      未成年故意伤害罪致重伤二级如何处理?未成年故意伤害罪致重伤二级的处理方式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应对犯罪嫌疑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犯罪嫌疑人按照协议约...


·传销诈骗罪可判几年
      组织、领导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的,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处罚是什么?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处罚是什么? ?一、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28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


·刑事案件中什么是检察院刑事抗诉
      一、刑事案件中什么是检察院刑事抗诉?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抗诉包括两种形式: 1、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刑诉法解回再审法条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的再审其实就意味着当初的判决结果可能从头到尾都是错的,那不排除案件原来审理的时候是存在着司法贿赂或者重大职务犯罪的。再审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审判当中属于非常特别的一种状况,因为审理的是属于原先已经终结了的案件,想必您也应该比较关注,刑诉法解回再审法条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