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特殊劳动关系缴纳社保的时效是多久?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特殊劳动关系缴纳社保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二、特殊劳动关系
  
  
  所称的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
  
  
  1.工作时间规定;
  
  
  2.劳动保护规定;
  
  
  3.最低工资规定。
  
  
  三、界定特殊劳动关系的意义是什么?
  
  
  长期以来,社会上将标准劳动关系以外的用工形态一概称之为“劳务关系”,或将其完全排除在法定劳动标准适用范围以外,或简单归入标准劳动关系,既不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不利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就是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理顺用工关系、明确其劳动标准的参照适用、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应规则。因此,界定特殊劳动关系并非创制一种新的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适应当前规范劳动力市场需要设置的市场规则。
  
  
  四、构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何参照适用劳动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适用三方面的劳动标准:
  
  
  1、工作时间。即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者日、周工时制度、休息日制度及延长工作时间制度。
  
  
  2、劳动保护。即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发生工伤、职业病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待遇。
  
  
  3、最低工资。即必须执行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
  
  
  在我国的现阶段,不仅存在着一般的劳动关系,同时也会存在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比如企业内部的退休员工、停职留薪都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此类劳动关系也会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如果劳动者在这期间权益收到了伤害后,也是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维权申请。
  
  
  
  


·辞职和辞退是劳动者经常提到的,但是有的情况下说的是辞职,而有
      辞职和辞退是劳动者经常提到的,但是有的情况下说的是辞职,而有的情况下又说辞职,可见这两个是不同的概念。而实践中,认识并正确理解辞职和辞退的差异,是有必要的。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辞职和辞退有什么区别?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辞职和辞退的区别如下:1、辞职和辞退行为主体不同。辞职...


·上班下班属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时间?
      上班下班属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时间?上班下班期间是属于工伤认定的时间,但一般只能在途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时进行会议室,根据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1.从事本单...


·在单位里辛勤工作的每一位,一定日盼夜盼涨工资,这是与我们个人
      在单位里辛勤工作的每一位,一定日盼夜盼涨工资,这是与我们个人生计紧密相关的事情;政府也会适时公布工资指导线,这是对国民收入的宏观调配政策。于是,我们老百姓会非常关注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本文中,的编辑将以宁夏工资指导线为例,为您说明该指标的相关情况。 一、定义 工资指导线是政...


·工伤认定程序
      一般而言,发生工伤后,受伤劳动者需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已获得赔偿。那么在获得工伤赔偿之前,如果劳动者工伤用了医保还能工伤认定吗?如果在认定工伤之前已经使用医疗保险支付了医疗费用,还能获得工伤赔偿吗?下面就随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 一、工伤认定程序 (一)首先需要向当地劳动部门申...


·一、天津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一、天津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


·试用期员工辞退的条件是什么
      试用期员工辞退的条件是什么与解除正式劳动关系相比,试用期内的解除条件要稍低,但也并非随便就可让员工走人。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劳动关系跨市转移怎么办理?
      当用人单位雇佣员工时,他们之间就是劳动关系,有时因业务发展需要,需要调动相关员工到不同地点的工作岗位,此时劳动关系的归属地发生了变化,需要进行劳动关系跨市转移,那么进行劳动关系转移的流程和注意事项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动关系如何跨市转移 1、到原参保地社会保...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如今,不少单位也开始雇佣农民工来为自己工作,而此时双方之间建立的也是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农民工若遭受了工伤的话,此时可以要求单位作出相应的赔偿。那么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农民工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


·劳动合同法工龄补偿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工龄补偿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


·销售岗位的误工费赔偿标准
      销售岗位的误工费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


·工程款纠纷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工程款纠纷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一、工程款纠纷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1、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对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根据行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