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都做了那些具体的规定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都做了那些具体的规定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是国家出台的规范担保公司的法律文件,是担保公司必须要遵循的法律规定,也是为了保障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的,只有遵守管理办法担保公司才能进行正常的业务,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办法也是为了保障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我们将管理办法进行了整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第三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四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四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
  
  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 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施行规范了担保公司的行为,也保障了被担保人的权益,使担保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担保公司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业务法律为其提供保障,但是担保公司有些业务的开展却是超出了法律的界限,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集团公司名义投标可以与分公司签合同吗?
      集团公司名义投标可以与分公司签合同吗?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公司法对分公司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可以设立分公司的,但是必须要向有关的机关申请登记,还要领取营业的执照才可以,应当注意的是分公司是没办法独立承担责任的,所有的责任应当由母公司承担,关于公司法对分公司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不清楚,接下来让我们来告诉您有关的规定。公司法对分公司是怎么规定的?《公司...


·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有几种
      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有几种 一、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有几种 股东的退出方式有: 1、股权转让 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公司法规定,公...


·公司法人变更需要多长时间
      公司法人变更需要多长时间 一、公司法人变更要多长时间 公司变更法人,准备资料齐全,最快十五日就可以完成。但是,变更法人之后,和营业执照配套的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银行对公帐户,银行组织信用证全部要变更,整套流程走下来,最快也要一个月才能完成更新手续。 二、公司法人变更流程 ...


·疫情期间公司裁员怎么赔偿?
      疫情期间公司裁员怎么赔偿?裁员分为合法裁员和非法裁员,支付的赔偿是不一样的。合法裁员是支付经济性补偿。非法裁员为未按照法律规定裁员,是需要支付赔偿金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 参考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 参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就是要紧扣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与盈利能力这个核心,只有这样的并购重组才有可能使上市公司真正实现做大做强。如果并购进来的是劣质资产,既不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也会损害到其它股东的权益。无疑,最终的结果也难以获得监管部门的认同。当前,尽管...


·一般公司法人有什么条件?
      一般公司法人有什么条件? 一个公司发展需要员工的不懈努力和一个有能力的领导人物,如今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之下对于公司企业的要求更高,同时也是你每个公司的巨大挑战,而对于公司的管理我国有很完善的制度,对于公司法人的任职条件有着一定的规定,那公司法人有什么条件?下面就详细介绍。 法人应当...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做法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做法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难免会与其他公司产生法律纠纷,如何合理解决这些纠纷又不伤害到公司的利益是所有公司都需要考虑的问题。许多公司针对法律纠纷制订了管理办法,对各单位在出现法律纠纷时的做法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公司法律纠纷...


·公司法人职称变化时怎么办?
      公司法人职称变化时怎么办? 一、法人职称发生变化应该怎么办 (一)相关法规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法人变更程序 到工商局更换企业营业执照,需要带上以下资料,受理后10个工作日可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1、企业变...


·一个企业的管理能力
      一个企业的管理能力,同时也是对这些高管的考验,很多时候直接通过公司的劳动关系就能够反映出来的。并且和谐的劳动关系也在于公司确实能够采取一些有效的预防措施,把工伤事故的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当中的,随着企业这种意识越来越强烈,所以工伤事故比较少见,因此遇到工伤事故的职工本人自己就不...


·公司股东增资确认投资收益吗
      公司股东增资确认投资收益吗?股东增资不一定要确认投资收益的,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因被投资方的其他股东增资,导致本投资方股权下降,其他方增资导致甲公司从控制变为共同控制(成本法变为权益法)对于下降部分,视同处置的,确认为投资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