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法的订立形式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劳动合同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切身利益的事情,也是容易引起纠纷的,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是做出了相关的规定。那么,劳动合同法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知识的介绍。
  
  一、劳动合同法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采用一定的形式。《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以书面形式。
  
  但是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是不是不能成立或者是无效呢?应该看到的是,首先,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够成立劳动合同,而书面形式只是作为成立劳动合同的证据存在,证明双方当事人订立了劳动合同。
  
  其次。书面形式并非体现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国家意志。纯粹是为了避免劳动争议纠纷,同时其作用还在于使得劳动合同鉴证环节更为便捷。
  
  此外,还可以使劳动合同备案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不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违反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是不成立,所以,更为可行的方案就是,将书面形式看做用于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而并非将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惟一形式。除了书面形式之外,还可以订立口头形式和默示形式的劳动合同,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69条的规定。
  
  实质上,我国《劳动合同法》也是采纳了将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存在的证据。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 条第l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即劳动者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采取的形式是书面形式。同时,该条第2款还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达成合意,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并非合同当然无效,而是给予一个期限,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这些表明,书面形式并非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是生效要件。
  
  需要指出的是,用工之日和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之日并非同一概念,用工之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之间约定的开始由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时起超过1个月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就要对用人单位采取惩罚措施。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对用人单位在用工的同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进行了规定,也即第1l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此外,作为一般订立劳动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的例外,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采取的是可以订立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 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这进一步证明了书面形式的证据效力。
  
  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1996年发布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的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I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所以,用人单位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有哪些,我们要注意,在进行签订劳动合同是时候,一般是要对双方之前做出的约定进行书面的描述,然后双方遵守条款,进行履行的,这就提醒您对于口头的承诺也一定要写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劳动仲裁对法人的后果有哪些
      劳动仲裁对法人的后果有哪些 一、劳动仲裁对法人的后果有哪些? 公司拒不执行劳动仲裁,此时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会冻结企业的财产、资产、银行账户。如果此时企业法人拒不执行并有消极拖延或暴力抗拒行为,法院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收押。 严重的不仅会损...


·杭州劳动保障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保障是每个劳动者都很关心的问题,国家通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劳动保障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有关规定,这些规定需要我们仔细的去学习了解和掌握。下面的我们就为您总结归纳一下杭州劳动保障的有关的规定,希望可以对您了解杭州劳动保障的有关规定有所帮助。 一、杭州劳动保障的有关规定...


·湖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定额的分类方法
      湖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定额的分类方法 一、湖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一)直接工程费和施工措施费。在新的概算定额没有编制颁发之前,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建筑工程机械土石方仍按2001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执行;市政、安装、仿古建筑、园林景观绿化、市政机械土石方工...


·工伤鉴定后多久上班?相关的规定有哪些?
      一、工伤鉴定后多久上班?相关的规定有哪些? 停工留薪期满,即应上班。 工伤职工什么时间上班,与鉴定结论是否下来无关,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治疗工伤的期间)满,即应复工。不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并书面通知限期复工,逾期不复工的,可以按旷工处理。 工...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是包括试用期的,试用期的长短不同的用人单位有不同的规定,当然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而且试用期解除合同是比较简单的,那么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吗?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吗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1、...


·劳动局工伤认定要多久?
      在日常工作中,如果我们因为一些意想不到的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这个时候我们要申请的就是工伤的认定和补偿,而工伤的认定补偿也是有一定期限的,需要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认定,那么,劳动局工伤认定要多久呢?小面我们来给您介绍一下。 劳动局工伤认定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工伤认...


·谁来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要注意什么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由于工作的原因而受伤,那么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谁来申请工伤认定呢?而当事人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又要注意什么?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工伤认定由谁来申请 1、职工所在单位。 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


·长沙最低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大家应该都能够知道,如果因为伤亡以及具体的受伤情况,到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的话,都能够得到误工费的赔偿,但是有些人可能并不能够清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根据相关的说法,如果发生的误工费,应该通过一定的鉴定来进行赔偿,详情请看下文。一、误工费赔偿标准是的介绍《人身损害赔司法解释》第20条规...


·工伤认定后申请鉴定几天可以有结果?
      在工作中因为工作或者在工作时间里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简称为工伤。工伤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工伤鉴定,然后向企业出具证明要求企业进行工伤赔偿。很多人做了工伤鉴定之后不知道结果什么时候出来。到底工伤认定后申请鉴定几天可以有结果?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工伤鉴定一般多久...


·企业辞退员工工资什么时候给
      企业辞退员工工资什么时候给新劳动法无此规定,但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此规定,应在辞退员工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要根据员工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


·一个月四千的工资需要给多少抚养费,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不管是谁在离婚之后正常情况下都是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的,但是由于不同的年龄段的孩子所需要的开销不一样,所以所需要支付的抚养费用是有区别的,当然不少人认为抚养费用的支出和夫妻的收入是有一定关系的,那么一个月四千的工资需要给多少抚养费,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一、一个月四千的工资需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