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济南工伤鉴定9级辞职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济南工伤鉴定9级辞职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可以得到赔偿;
  
  
  九级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级伤残赔偿:九级伤残具体的赔偿为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赔偿四年的伤残赔偿金,(如是城镇户口就按城镇标准,如是农村户口就按农村标准);另外就是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等全部应由其赔偿
  
  
  工伤鉴定的鉴定机构
  
  
  工伤待遇的享受,有赖于合理科学的工伤鉴定。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整个工伤鉴定程序就正式宣告开始启动。不过哪些组织拥有进行鉴定的资格呢?这个我们则需要十分明确才行。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4、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鉴定主要就是针对于要评残的劳动者,一般评残的级数为一到十级,评残的级数就代表着自己可以得到多少的赔偿金,级数越高那么赔偿的金额就会越多,所以,在评残之后,就可以根据工伤部门给的级数,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金。
  
  
  
  


·与单位签劳动合同可以走人吗
      与单位签劳动合同可以走人吗 一、与单位签劳动合同可以走人吗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辞职。 (一)由于用人单位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非法限制人身...


·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有补偿吗?
      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有补偿吗? 一、劳动者被迫终止合同的情形 您都知道,《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大亮点是,单位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也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一般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劳动者被-迫终止合同的情形不在此列。 什么...


·劳动用工合同是否必须缴纳社保?缴纳比例是多少?
      社会保险是员工在入职时企业应该替员工缴纳的一项员工福利,当今社会,五险一金已经成为员工入职福利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那么,社保应该什么时候交?劳动用工合同是否必须缴纳社保?来为您详细解答。 一、社保种类与缴纳比例 社会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


·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做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做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在餐厅工作没有劳动合同可以辞退么?
      在餐厅工作没有劳动合同可以辞退么?在餐厅工作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也不可以随意辞退,并且不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


·因疫情影响企业能延迟发放工资吗?
      因疫情影响企业能延迟发放工资吗?因疫情影响企业能延迟发放工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


·一、解除劳动合同和除名的区别是什么?
      一、解除劳动合同和除名的区别是什么?解除劳动合同和除名的区别就在于解除劳动合同是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手 段,属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而除名是对违反劳动纪律和 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的行政处分;除名是行 政处理的一种方式。两者均属于企业职工奖惩制度的内容 。解除...


·劳动合同逾期赔付的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逾期赔付的标准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劳动合同书中录用条件的设立有什么作用?
      一、劳动合同书中录用条件的设立有什么作用? 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考核劳动者是否合格,并决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标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充分证据),一份完备的录用条件将能够有效低用单位的法律风险。 作为企业,在制定自己录用员工时的录用条件时,应考虑以下...


·劳动合同法不用支付金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员工因某些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个独立的个体,但并不是可以随意辞退劳动者的,那么劳动合同法不用支付金经济补偿金的这类情况有没有具体的说明呢?哪些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解答! 一、劳动合同终止...


·一,解劳动合同赔偿标准具体有哪些?
      一,解劳动合同赔偿标准具体有哪些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或单方面调你的工作岗位或降低你的工资等违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