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2023年公司法149释意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公司法149释意是什么
  
  公司法149释意是什么
  
  本条是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释义】 本条是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
  
  根据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这项义务应当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标准,上述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符合法定的行为准则,违反这项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在实际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牺牲公司利益为自己牟取利益的问题比较多,给公司的发展造成很大危害。为了更好地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有必要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做出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1)挪用公司资金。挪用公司资金,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分管、负责或者办理某项业务的权利或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公司所有或公司有支配权的资金挪作他用,主要是为其个人使用或者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他人使用。挪用公司资金,必然会影响公司资金的正常使用,从而影响公司正常的投资经营活动,同时这种行为也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了不可预测的风险,对公司利益造成危害。这种行为是违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的,应当禁止。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在公司与个人没有发生正常交易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极易造成公司财产的流失,应当禁止这种行为。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这种行为也属于利用职权擅自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与挪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性质基本相同,也应当是禁止的。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在交易中处于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地位,为了保护公司利益,这种交易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方可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擅自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就是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应当禁止这种行为。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谓商业机会,是赢得客户、获取商业利润的机会。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中,能否获得商业机会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抢占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为他人牟取利益,无疑会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发生与公司争夺商业机会的道德风险会大大增加。因此,从事这类业务,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应当代表公司的利益,不能收取他人支付的佣金。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就是利用职务为自己牟取利益,这种行为违背了忠实义务,应当禁止。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公司秘密一般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公司秘密的披露往往会对公司的市场地位产生影响,有些公司秘密的披露甚至会使公司丧失竞争优势,从而给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是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当禁止这种行为。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除本条所列的上述七种行为外,实践中,可能还会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但法律中难以一一列举。因此,在本项概括地规定禁止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是必要的。
  
  公司法中的第四十九条主要是约束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是不得挪用公司的公款、不能在职期间把本公司的商业机密透漏给别的公司,或者是公司交易,归自己所有,总之,不能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条约,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产品质量承诺书范本?
      公司产品质量承诺书范本?公司产品质量承诺书范本 1、合同货物的质保期为现场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后起算,质保期为12个月。 2、我方保证提供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我方保证合同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操作情况下,运行安全、可靠。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我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


·实收资本审计按照企业注册资本金来进行看的吗?
      实收资本审计按照企业注册资本金来进行看的吗? 一、实收资本审计按照企业注册资本金来进行看的吗? 是按照企业注册资本金来进行看的; 1.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 2.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 3.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原因是什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原因是什么 现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不能缺少高新技术企业的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是具备创新和发展潜能的企业,比传统的企业更能具备活力,更能接受新鲜事物,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企业都是需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是不可避免的,那么高新技术企...


·损害公司财产属于侵权纠纷是怎样计算的
       对于公司内部人员来说,损害公司财产属于侵权行为,那么,损害公司财产属于侵权纠纷是怎样计算的,对于怎样计算,首先是企业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条例罪计算的基准,除此以外就是公司财产损害的实际情况,二者之间的结合就是计算的过程。 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


·合伙企业法人失踪任职资格
      合伙企业法人失踪任职资格 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是人人都可以担任的,此时为了企业的利益,也为了公共利益,法律规定必须要满足一定的资质才行。如果合伙企业法人失踪了,那么法人代表的任职资格是怎样规定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1、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公...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后什么时候验资,如何验资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后什么时候验资,如何验资 找专长律师:刑事辩护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土地房产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由于公司的经营是随着趋势不断的前进的,因此会出现公司的增资减资情况。当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时候,公司原本的注册资本就发生变化,需要进行注册资本的变更。...


·注册公司详细流程是怎样的?
      注册公司详细流程是怎样的?工商局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市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那么三证合一后注册公司详细流程是怎样的呢?与以往的注册流程会有很大的差别吗?接下来我们给您详细介绍。 注册公司的流程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


·公司逃税漏税要怎么处罚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刑法》第...


·公司登记撤销许可是行政处罚吗?
      公司登记撤销许可是行政处罚吗? 并非公司在设立登记之后,就一定会在自己预想的时间范围之内存在,公司登记机关在发现设立不符合规定之后,可能会按照规定进行撤销,公司登记撤销许可是行政处罚吗?对于那些受到行政处罚,并且留下案底的行为,将会给自己日后的行为,带来不便。 一、公司登记撤...


·公司法股东资格具体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资格具体是什么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可按以下原则来认定股东资格...


·公司法人变更需要多少时间?具体的流程是什么?
      公司法人变更需要多少时间?具体的流程是什么? 一、公司法人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