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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过失责任包括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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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过失责任包括哪几类一、医疗事故过失责任包括哪几类
  卫生部颁发的《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在导致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
  二、医疗过失的客观判断标准
  医疗活动为典型的社会生活活动,其过错判断适用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来判断自无异议。但是应当看到,尽管法规规定了一系列义务,但其难免挂一漏万,而且因法律的滞后性,可能已经远远低于通常医务人员应当具有的水平。因此,不能仅以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作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这就需要进一步探讨医疗过失的客观判断标准。《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指出:“构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双重特点。违法性:在医疗事故中主要是指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您都在实践中遵循的。”这里的违法性并不同于民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概念,它实际上指的是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应当作为确定注意义务、判断过失的标准。可见,《说明》实际上承认了医疗过失认定的客观标准。这一标准,一般认为应当以通常医务人员的正当的技术水平及注意义务为标准。在英美法上,这一标准被称为“医师成员的平均、通常具备的技术”,日本则称为“最善之注意义务或万全之注意义务”
  
  三、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在医疗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造成损害,由医疗单位负责证明,只要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对受害人所受侵害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对受害人所受侵害无条件地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介绍的关于医疗事故过失责任的概念以及举证方法和责任认定,由于生命健康权的极端重要性,各国立法一般明文规定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身伤害的免责约款无效,甚至对加害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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