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征收审批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当前的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权力的具体划分是:在征收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时,由国务院审批;反之,征收35公顷以下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时,由省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1和44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具体划分是:省级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政府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政府批准。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当前的土地征收审批权比农用地转用审批权更加集中。一是拥有土地征收审批权的主体更少。拥有土地征收审批权的主体只有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而拥有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主体除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之外,还包括省级政府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二是省级政府在土地征收审批权方面拥有的权限更小。在土地征收审批方面,明确地限定了省级政府可以审批的土地的数量,而在农用地转用方面没有明确的土地数量限制。

  

    土地征收审批权比农用地转用审批权更加集中的规定存在着缺陷。首先,在理论上与土地征收审批权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权本身的要求不符。根据上述,本来应当是,土地征收审批在数量上可以从宽,而农用地转用审批在数量上应当从严,可是,根据当前的规定,却是农用地转用审批在数量上从宽,而土地征收审批在数量上从严了。本来应当是通过控制农用地转用来控制土地征收,可是,根据当前的规定,却变成了通过控制土地征收来控制农用地转用了。其次,在实践上导致国家不能有效地协调发展经济和进行城镇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冲突。当前及未来的30多年内,我国处于大规模城镇化建设的阶段[3],在该阶段,不可避免地需要占用大量的耕地,特别是一些城镇周围的耕地。我国的土地征收审批制度需要做到,既能保证发展所需要的土地,又能保证维护我国粮食安全和经济安全的耕地数量。遗憾的是,当前的土地征收审批制度不能有效地协调这个冲突。一是关注耕地保护有余,而满足建设用地需要不足。为了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将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手中,为了加强对耕地中的基本农田的保护,更是将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的手中。这种规定,导致具体实施征地和供地的县级政府需要经过层层申报和审批才能获得建设所需要的土地,效率低下,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注重经济效率的要求。二是保护耕地的刚性有余,而弹性不足。只要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到基本农田就需要上报国务院审批,如此规定,体现了国家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刚性,但是,该规定却缺乏弹性,特别是当一些建设项目只涉及到数量很少的必需的基本农田时,省级政府就需要上报国务院审批。

  

    根据上述,为了提高土地征收的审批效率和地方政府用地的灵活性,国家在2006年调整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该调整虽然在形式上没有根本改变《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务院的土地征收审批权限 ,原因在于各地仍然需要按年度将土地征收方案经省级政府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审批,但在实际上将《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务院的土地征收审批权下放给了省级政府 ,原因在于各地在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内需要实施具体的征地工作时,需要经过省级政府审核。不过,该调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土地征收审批效率低下的问题,也还不能有效地协调发展经济和进行城镇建设与保护耕地之间的冲突。原因在于,具体负责征地工作的县级政府仍然需要上报省级政府审批,环节依然过多,地方政府依然缺少足够的用地自主权。

  

    既要保护好耕地,又要调动地方的积极性,需要我们进一步改革土地征收审批制度,进一步下放土地征收审批权。在大力发展经济的背景下,占用现有的耕地用于建设,不可避免,所以,保护好耕地的重点不在于严格控制地方的征地行为,保护现有的耕地,而在于动态地保护我国耕地的总量和质量,保证地方政府征地后不危及我国的耕地总量和质量,从而影响我国的粮食安全和经济安全。


·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格式)
      

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格式)


             [  (年)]第  号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国务院(_________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完善土地征收相关法律程序,体现征地过程民主公正。我国现有的国家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缺少完整系统的关于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程序正义是保证实体权利的前提,完善的征收程序,能够有效限制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能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首先,建立征地民主决策制...


·征地补偿登记表(格式)
      

一、土地补偿登记表
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村(组)(盖章) 填表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        │ ...


·土地征收法律审查
      土地征收纠纷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为:(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土地征收纠纷的裁决
      有关土地征收纠纷,设想成立一个中立的社会组织来裁决土地争议,比如设立土地征收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这种形式,可以使地方政府清晰地认识到征地过程中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时为和解及调解留下了空间,避免了司法裁决对行政机关的负面影响,可以起到很好的预防与缓冲作用。至于如何保证该组织的主体...


·土地征收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当前的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权力的具体划分是:在征收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时,由国务院审批;反之,征收35公顷以下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时,由省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该耕地被征收前三...


·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一次公告格式
      _________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第一次公告(格式)


              [_________(年)]第  号

  根据国务院(_________省人民政府)以_________[_________...


·青苗补偿费赔偿如何计算?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


·征地批后实施文本补偿安置方案等
      

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格式)
         征地补偿登记表(格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格式)
         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格式)

 

    ...


·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二次公告格式
       _________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第二次公告(格式)


             [_________(年)]第  号

  根据国务院(_________省人民政府)以_________[____...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