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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开庭前准备工作需要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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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庭开庭前准备工作需要哪些?
  
  一、刑庭开庭前准备工作需要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6、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开庭的具体步骤
  
  第一,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第二,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第四,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五,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开庭在审理之前一般都是需要准备好所有的工作,这样才能保障案件可以顺利的审理,不管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按时的到庭处理此案件,这样才能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审判结果不服的,那么当事人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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