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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军魂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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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因此,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应由被告所在地的军事法院管辖。

   2.非现役军人一方起诉现役军人一方离婚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因此,非现役军人一方起诉现役军人一方离婚,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所在地军事法院起诉。

   3.现役军人一方起诉非现役军人一方离婚的情况

  对于现役军人一方起诉非现役军人一方没有特别规定,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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